第十目 行捨心所

   「行捨」又簡稱為「捨」,是善心所法的第十個。「行」是指行蘊,「捨」是捨棄、放下、離相、不執著,行蘊中的「捨」就稱為「行捨」,以簡別受蘊中的「捨受」故名之;也就是說,眾生因貪瞋癡而念念攀緣,若要捨離貪瞋癡者,必須先了知這三毒的過患,而後精進地把心所相應的貪瞋癡等諸不善法捨掉,即能令心安住於平等正直之性,名之為「行捨」

      《成唯識論》卷 6 云: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此段論文是說:什麼是「行捨」呢?「行捨」就是依「精進」以及「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等四法,令心平等正直,不必藉由加功用行即能安住,這就是「行捨」的體性;能夠對治掉舉,令心安住於寂靜就是「行捨」的業用。意思是說,依於精進以及三善根等四法,可以令心遠離掉舉、昏沉等障礙,住於寂靜安隱的境界中,心不高舉也不沉沒、平等正直而無染,遠離加功用行而安住,稱之為「捨」。此中可依初、中、後三位來辯明「捨」心所的差別相:初位是捨離昏沉、掉舉,使心處於不沉不舉的平等境界中;中位捨離諂曲等不正直之染汙法,令心正直;後位時捨離加行,亦即能不必再藉由加行的功用力,心自然能安住於寂靜的境界而不掉動。也就是說,先經由「不放逸」的作用,把雜染煩惱除掉之後,才能相應於「捨」而令心住於寂靜。這個「捨」心所,也和「不放逸」心所一樣,是依「精進」、「無貪」、「無 瞋」、「無癡」這四法而建立,離開了這四法,就沒有「行捨」的體性相用存在;因為能令心寂靜的,就是「精進」「無貪」、 「無瞋」、「無癡」等四法;而所令寂靜的,則是「心」「心 所」;意即「行捨」亦是依於精進以及三善根而假名建立之法,不是另外有一個法的體性相用可稱之為「行捨」

    若要相應於「捨」心所的功德,就必須與「精進」、「無 貪」、「無瞋」、「無癡」四個心所相應,要捨離懈怠、貪欲、瞋恚、愚癡等惡不善法。然而要如何才能捨離貪等諸不善法呢?這是一切修行人的重要課題,不僅要知道對治這些煩惱的正確道理,還要能如說修行,才能漸漸捨離煩惱而分分成就善淨法。譬如布施可以增長福德、捨離欲貪,然而必須確實去行於布施,也就是事行上要有施者、施物、受施者(福田),才能成就布施的功德;若是行於密教所謂的「觀想布施」,則不論如何精進都無法成就布施的功德,不合布施的因果正理故。布施可分為財施、法施、無畏施,行者透過數數串習布施行,不僅可以增長福德,還可以漸漸降伏乃至斷捨對我所的貪愛執著和慳貪之心,就可以得到一分解脫功德、成就一分善淨法種。二乘菩提的修證也是要不斷捨離—捨我見、捨我所執、捨我執等煩惱,方能證得解脫道果;必須透過正 知見的熏習以及如理思惟、觀行與實踐,斷除對色身與覺知 心的執著、對內外我所的執著,乃至意根我執亦須除斷,才能取證二乘菩提的極果—阿羅漢果。佛菩提的修證亦復如是,必須不斷地捨離煩惱,才能分分增長福德與智慧。又譬如四禪八定的取證,每一階段的轉進都必須捨離對現前這一層次境界相的貪愛,才能晉昇至上一個層次;就好像火箭要進入太空,必須一節一節拋棄一樣,若「捨不得」,當然也就無法往上升進;也就是說,必須捨離欲界愛才能證得初禪;必須捨離初禪的有覺有觀三昧境界,才能證入二禪前的未至 定—無覺有觀三昧;必須捨離二禪前的無覺有觀三昧,才 能證入二禪等至的無覺無觀三昧;必須捨二禪的心喜境界, 才能證入三禪;捨三禪的身心俱樂境界,才能證入四禪;四禪等至之中,息脈俱斷、無苦無樂,捨清淨、念清淨,是故又稱為「捨念清淨定」。一切佛弟子於上述正理,皆應仔細思惟,善思念之。 

      第十一目 不害心所

   「不害」是善十一心所法的最後一個。所謂「不害」就是不損惱一切有情,包括不損害他人的生命、財產、名譽,不侵 犯他人自由,乃至不妨礙公共秩序等,都屬於「不害」所攝。

     《成唯識論》卷 6 云: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麁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2

    此段論文是說:什麼是「不害」呢?就是對於一切有情不作損害惱亂之事,沒有瞋恚就是「不害」的體性;能夠對治隨煩惱所攝的「害」心所,悲心愍念一切眾生就是「不害」的業用。也就是說,「不害」就是「無瞋」,只是依於對有情不作損惱之事的德用,假名安立為「不害」「無瞋」的體性反背於殺害有情生命的「瞋」而能對治之,「不害」則正是依相違於損惱有情的「害」而建立;「無瞋」偏重在能給予眾生安樂而說,「不害」則顯其能拔除眾生諸苦,這就是「無瞋」「不害」的粗相差別。若依理上實際來說,「無瞋」心所有 其自體性,「不害」則是依於「無瞋」與樂而有拔苦這一分功 德假名安立之法;之所以另外建立「不害」者,是為了要彰顯「慈」「悲」這二個法的差別相之緣故,因為「慈」能與樂、「悲」能拔苦,利樂有情的諸法中以「慈」「悲」二者最為殊勝之緣故,以是但依「無瞋」而建立「不害」

    「無瞋」就是「慈」,能給予眾生安樂;「不害」則是「悲」,能救拔眾生的痛苦;這兩者略有其差別。按照實際的道理而言,「無瞋」實有其自體,「不害」則是依「無瞋」與樂而有拔苦的一分體性業用,假名建立「不害」之法。「不害」可以對治「害」,所謂「害」就是損害、惱亂眾生,對一切有情無悲愍心,譬如以刀杖、石塊、繩索等,恣意地去做宰割、屠殺、鞭打、繫縛、威嚇眾生等事,以迫害、損惱有情。「害」「不害」正好相反,所以用「不害」心所來對治傷害眾生的「害」心所,因此「悲心憐憫」即為「不害」之業用。

    修學菩薩道的行者,若能於一切有情眾生常存慈悲愍念之心,於有情之苦能感同身受,則能常思如何救度眾生之苦難,如何救拔眾生遠離痛苦之繫縛,那又如何忍心傷害眾生、損惱眾生呢?宋朝的蘇東坡居士作有一首五言絕句流傳後世:「鉤簾歸乳燕,穴牖出癡蠅;愛鼠常留飯,憐蛾不點燈。」如是佳句不僅顯示出作者對有情眾生的高度慈悲之心,更能警惕大眾:一切有情都有其生命本體存在,六道眾生都同樣愛惜自己的身命,乃至螻蟻都不例外。是故菩薩行者不僅不該生起惱害眾生的心,何況是付諸行動,去傷害、損惱有情呢?相反的,更應積極的救護眾生遠離邪見,救拔眾生出離無明痛苦才是。

      《雜阿含經》卷 17 云:

    云何因緣生不恚、不害想?謂不害界也。不害界因緣生不害想、不害欲、不害覺、不害熱、不害求。彼慧者不害求時,眾生三處正,謂身、口、心。彼正因緣生已,現法樂住,不苦、不礙、不惱、不熱,身壞命終,生善趣中,是名因緣生不害想。3

    此段經文意思,簡單來說就是:若能於眾生常存「不害」想,就能使身、口、意三業端正、清淨;由於如是因緣,則能不生痛苦、沒有障礙、沒有怨恨、身心清涼而沒有熱惱,身壞命終,就能往生善趣,這都是因為「不害」的善法因緣所導致。

    佛世尊於阿含諸多經典中,常開示弟子們,要遠離欲念心、遠離瞋恚心、遠離害心,才能解脫生老病死之苦;茲舉經文為證,《中阿含經》卷 25〈因品念經 第 6〉云:

    比丘者,隨所思、隨所念,心便樂中。若比丘多念欲念者,則捨無欲念;以多念欲念故,心便樂中。若比丘多念恚念、害念者,則捨無恚念、無害念;以多念恚念、害念故,心便樂中。如是,比丘不離欲念,不離恚念,不離害念者,則不能脫生、老、病、死、愁憂、啼哭,亦復不能離一切苦。我如是行,在遠離獨住,心無放逸,修行精勤,生無欲念,我即覺生無欲念。不自害、不害他,亦不俱害,修慧不煩勞而得涅槃。覺不自害、不害他,亦不俱害,修慧不煩勞而得涅槃,便速修習廣布。復生無恚念、無害念,我即覺生無恚念、無害念,不自害、不害他,亦不俱害,修慧不煩勞而得涅槃。覺不自害、不害他、亦不俱害,修慧不煩勞而得涅槃,便速修習廣布。我生無欲念、多思念,生無恚念、無害念、多思念。4

    是故,一切佛弟子當常思遠離貪欲、瞋恚、損害有情之心念,何況能出之於身、口;於 佛所開示諸解脫法要,應遠離人群、獨自住於靜處以專精思惟、觀行,而且要心無放逸地精勤修行;於四威儀中精進斷離「貪欲」「瞋恚」「害」 等諸惡法,不自害、不害他,亦不俱害;於如是數數修習之後,還要能將此善淨法教廣傳流布,以利益一切有緣眾生;倘能對於 佛之教授教誡皆如是正思惟並且精勤不懈地修行,自能漸漸趣向涅槃解脫的境界。

    以上所述十一種善法,不僅是修證解脫道與佛菩提道的基礎行門,也是一切佛弟子都應熏修的無上妙寶。(待續)

1《大正藏》冊 31,頁 30,中 21-28。

2《大正藏》冊 31,頁 30,中 28-下 5。

3《大正藏》冊 2,頁 117,中 17-22。

4《大正藏》冊 1,頁 589,中 4-21。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172期目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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