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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佛法世俗化、淺化的證嚴法師
(連載八)正光居士

佛.  

接下來談五蘊十八界。佛弟子若不明了五蘊、六入、十二處、十八界詳細的內容以及五蘊十八界生起的次第,將無法詳細觀察五蘊十八界的虛妄性進而斷除我見。因無法現觀蘊處界的虛妄性及無法斷我見的緣故,必將見聞覺知心及處處做主的心當作真心,導致生生世世輪迴六道無有休息,窮盡生死仍是博地凡夫一個。因此正光借著這個因緣,一一舉示證嚴法師錯謬處,希望大眾能夠真實了知五蘊、六入、十二處、十八界真實義理及虛妄性,進斷我見而成就聲聞初果解脫功德。然而五蘊十八界是互相含攝的,談到五蘊的時候,難免會談到十八界,因此合併五蘊十八界一併說明,以免重複說明而生煩。

  首先先談“色蘊”。證嚴法師在《齋後語》第四十六頁雲:“色即是物質,有物質的存在,就會障礙我們的本性,有身軀便會追求外在的物質境界,不論是物質或身軀,凡是看得到、摸得到的東西皆稱為'色'。”又證嚴法師在《無量義經》第一四四頁亦云:“'色'是一切眼睛看得到的物質。”

正光辨正:所謂“色蘊”,區分如下​​:

一者,器世間;一般人所認為花草樹木、山河大地、地球、太陽系、銀河系、十方虛空中的無量器世界等,都是由地水火風四大所形成,是共業有緣眾生依各各第八識不可知執受以及大種性自性、業種等,共同變現出來而被吾人所受用,因此器世間也是色蘊的一種,是第一種外色蘊,可以稱為廣色蘊。

二者,別別有情的色身;別別有情的色身是由於往世業種、無明及今世父母等為緣,借著第八識的大種性自性接觸四大、攝取四大物質長養而成,因此色身是第八識所出生的法,屬於色蘊的一種,也是佛法中五蘊的色蘊,包括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在內,也稱為有根身;別別有情的色身,於我們自身有間接與直接的受用,譬如他人所造、所作、所說……而被吾人所受用,是第二種外色蘊,也是廣色蘊。

三者,外五塵境;所謂外五塵就是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是由四大物質所形成,可以為吾人現前領受,在科學上都可以證明,五塵屬於色法,色蘊所攝,是第三種外色蘊,屬於廣色蘊。

以上器世間、別別有情的色身、五塵境三種色蘊,都屬於物質法,都有質礙的現象,也都是剎那剎那變異生滅,無有真實體性。

四者,法處所攝色;有下列四種:第一種,帶質境所見色,乃六根、六塵相接觸所生之似外境的內相分,是第八識所變現的心法,與外境非一非異,何以故?外境是色法,帶質境是心法,非一故;帶質境的內容與外境一模一樣,無二無別,非異故。而此帶質境所見色,在五扶塵根與外五塵相接觸的地方生起外相分,再由五勝義根的神經以訊號的方式傳輸到頭腦而生起內相分六塵境界,再由見分的七轉識分別,以此內相分而與外相分、山河大地外境相聯結,才能生活在人間而使山河大地……等能為吾人所親領受。第二種,觀想所見色,亦即自己觀想所成的內相分,是心法所攝色。西藏密宗(譬如宗喀巴的《密宗道次第廣論》)中常教導學人,在打坐時觀想自己有廣大莊嚴無比的天身,當此廣大莊嚴無比的天身觀想成就時,就妄認自己已經成為天人了。然此天身是自己觀想所成的內相分,是心法所攝,與佛所說“欲得廣大莊嚴無比的天身,須經過努力的布施、修五戒、十善、精進禪定及消除性障才能得到欲界天人異熟果報”的開示,是完全不符的;假使想要獲得色界天身,必須親證初禪到第四禪,舍壽後才可能得到色界天身;觀想所成就的色法大身,只是心中的內相分影像,不能存在於天界;因此西藏密宗的觀想法實質上是外道法,與佛法無關,也與獲得廣大天身的修法無關。又譬如《佛說觀無量壽佛經》所說的觀想,都是觀想所成色,都是內相分,如日觀、水觀、地觀、樹觀、八功德水觀、總觀、花座觀、彌陀相觀等觀想,乃至成就遍觀一切色觀而悟自心如來、自心彌陀,“即見十方無量諸佛,得見無量諸佛故,諸佛現前受記”(《佛說觀無量壽佛經》卷一,CBETA, T12, no. 365, p. 343, c7-8),以此作為念佛的方法而增益對佛的信心,並作為與佛感應的修行法門,獲得感應乃至授記……等;觀想成功之後,在舍壽時可以得到佛的接引而往生極樂,但不是以所觀想的佛身作為真佛身。第三種,無表色,即氣質、氣色等,是依附顯色(青黃赤白、明暗等)、形色(長短方圓高低大小等)、表色(屈伸俯仰、行來去止等)而有,都是心法,屬意識心所攝的色法。第四種,定果色,七地未滿心菩薩要靠意識不斷加行作意才能變現的柴米油鹽等色法,為眾生所受用;八地菩薩不須加行,才起作意即能變現如是色法。以上四者,不論是內色、外色、心法所攝色,這幾種色,可以合稱為廣五蘊中的廣色蘊。

以上器世間、別別有情色身、外五塵境、四種法處所攝色(帶質境所見色、觀想所見色、無表色、定果色),有色法、也有心法中的色法,都是剎那剎那變異生滅,無有真實體性。因此,色蘊一辭,在狹義上的定義來說,是指物質(尤指有情色身)而言,都是色法所攝;在廣義上的定義來說,則有外色法及心法所攝的色法等二種,非單單如證嚴法師所說:“色即是物質”以及“'色'是一切眼睛看得到的物質。”又色蘊剎那剎那變異,無有真實體性,猶如河流漩渦中心的泡沫一樣,看它似乎一直存在,但其實是新的泡沫一直陸續的產生,舊的泡沫一直陸續的消失,但總是有泡沫相續不斷的存在,是故佛說“色如聚沫”。

又,物質並不障礙我們的心法本性,不障礙我們的解脫;只有在無明的狀態下,有情才會產生障礙;何以故?一者,契經曾云“色無覺知、段肉無知”,表示物質並沒有見聞覺知性,而且現代科學家也已少分證明了世尊的說法,因此有物質的地方根本不會障礙有情的本性。

二者,有情這個色身,是藉著別別有情第八識的大種性自性來接觸四大、攝取四大以及借著父精母血長養而成;因有色身的關係,就有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前五根是色法;意根則是心法,由祂攜帶第八識投胎於受精卵中而成就吾人的色) ;有六根的關係,能接觸外五塵,由第八識變現內六塵相分;有內六塵相分的緣故,就有見分六識現行、分別;當六識在分別內六塵相分時,第八識卻從來不在六塵境上分別,故名離見聞覺知。由此可知,第八識借著自己所生的五色根來接觸外五塵而變現出內相分六塵,意根欲了知內相分的法塵境,所以促使第八識流註六識種子而生起六識覺知心來分別,但是第八識本身從來不在六塵境界上生起分別,因此不會有障礙有情的問題發生。

三者,會障礙有情的是第八識所生的七轉識,是因為七轉識無始劫以來,於內相分六塵中不如理作意而生起貪染喜厭等善惡淨不淨的分別與熏習,使有情誤以為真實的接觸外境,進而造作種種身口意行等業,導致有情輪迴生死。

由上分析可知,物質及色身本身沒有見聞覺知,根本不會障礙有情本來解脫的清淨自性;第八識借著祂自己所生的五色根而與外境接觸,卻不在六塵上起分別,而且任運隨緣配合七轉識運作,也不會障礙有情取證解脫,反而因祂的本來自性清淨涅槃不斷的顯現,使有緣的眾生可以照見這個事實而邁向解脫及成佛之路。會障礙有情的是第八識所生的七轉識,因不如理作意,誤以外境確實被自己所接觸,因此誤認外境實有而產生執著,所以導致有情輪迴生死不停,所以物質本身並不障礙有情本有的清淨自性,因此證嚴法師說“有物質的存在,就會障礙我們的本性”,顯然是不如法說,不僅違背世尊的開示聖教與理證,而且也無法通過世間法的考驗。

  接下來談“受蘊”。證嚴法師在《無量義經》第一四五頁雲:“'受',有顏色、形狀的物體,讓人看了心起分別就會產生'受',受分為苦受、樂受、中受。見到喜愛的境界,心中產生歡喜即為樂受;遇到自己不喜歡的人事物,產生的感受即是苦受;沒有苦與樂的感受即是中受。

樂受又可產生'喜受',苦受又能產生'憂受'。樂是由意〔正光案:證嚴法師所指“意”字為意識,如同一本書一三七頁所說〕所接納,喜由第七末那識所接納。面對外境,所納受的不出此五種。 ”

正光辨正:所謂“受蘊”,是說六識於過去、現在、未來的六塵中所生的感受,意識在其中體會順心、逆心、不順不逆的境界,所以心中產生了苦、樂、憂、喜、舍受,這五種受就是受蘊。因為有這五種受,接著就生起貪欲、瞋恚……等無量煩惱,導致後有的業種不斷聚集,這都是由於不懂意識心的虛妄、不懂六塵的虛妄,這就是無明;因為這種無明而將意識心認作真實常住法,就像證嚴法師一樣的認定“意識卻是不滅的”,所以就不想取證第八識如來藏,就認定意識覺知心是真實法、常住法,這就是人間到處都可以看得到的無明;由於這個無明,使得證嚴法師無法遠離意識所領納的苦樂舍受,就會在世間法的意識、六塵、名聞、利養、眷屬等法上面生起執著,才會想要把慈濟國際化,獲取更高的人間評價,這都是由於無明(不知意識與六塵虛妄)而引生的。

受有三受、五受之分,是佛弟子耳熟能詳的佛法名相。其中三受為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苦受是指接觸外境而引起違逆己心的感受,樂受是接觸外境時引起隨順己心的感受,不苦不樂受是指接觸外境時引起既不隨順己心也不違逆己心的感受。為了讓大眾了知這三種受的內涵,正光舉日常生活吃冰淇淋為例,來詮釋三受的內容。譬如很想吃冰淇淋,因為有期待及尚未吃到的緣故,此時即有輕微苦受產生。在期待的苦受當中,一但有冰淇淋可以吃,苦受馬上變為樂受。吃了第一杯冰淇淋之後,樂受仍然存在,再吃第二杯冰淇淋時,樂受漸漸淡薄乃至轉變不苦不樂受;一旦超過自己的覺受而吃第三杯冰淇淋時,不苦不樂受就漸漸轉為苦受。從上面的例子可知:一者,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都是透過意識覺知心現行後所生的感受,所以受蘊其實本是識蘊覺知心的心所有法,並無自體性,而以虛妄性的意識覺知心為主體。二者,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是相對的受,不是絕對的,是剎那剎那地變異生滅,是虛妄不實的,沒有一定的體性,所以是變易無常的。三者,苦受亦非絕對的苦,樂受不是絕對的樂,不苦不樂受亦非絕對的不苦不樂受;而是樂中隱含著苦、苦中隱含著樂、不苦不樂中其實也隱含著苦與樂,只是世人沒有覺察到罷了!所以受是無常、相待的。由此可知,三受或五受其實都是不斷的在變異,並非真實有,猶如雨水不斷的滴下來,在地面上連續不斷的產生水泡一樣,使我們誤以為水泡一直存在,其實是不斷的在生滅。受也是一樣,當意識覺知心生起時就連續不斷的存在,使無知的世人誤以為受是真實有、真實存在,因此世尊說:“受如水泡”。

五受是苦受、樂受、憂受、喜受、舍受。聖玄奘菩薩在《成唯識論》中開示說:苦、樂、憂、喜、舍受,與意識相應。何以故?苦受、樂受都是意識覺知心現起後所生的感受,而憂受是由苦受分出、喜受是樂受分出,因此苦受、樂受、憂受、喜受當然都與意識相應了。既然喜受與意識心相應,怎麼會如證嚴法師所說:“喜(受)由第七末那識所接納”呢?這不但不符教證,也是不符理證的。

又《成唯識論》卷三、卷五都說:“第八識及末那識相應唯與舍受”,既然第七識只與舍受相應,而喜受為意識心所領納,兩者的體性完全不同,喜受又如何與第七識相應呢?而且,第七識意根從來只能在極粗略的法塵上面了知有無大變動,連變動的內容是什麼都無法了知,得要意識心生起以後再加以了知,則意根顯然是無法了知境界相的,那又怎能產生喜受而與喜受相應呢?從這裡可以證明證嚴法師弄不清楚五受的真實義理,也完全不懂意根與意識的極大差異所在,因此說“證嚴法師完全不懂唯識”,一點也不為過。不懂唯識卻偏偏喜歡說唯識,想要讓人以為她真的懂佛法;當然所說必定錯誤百出、處處錯謬,必然無法避免嚴重的誤導眾生;因此緣故,對證嚴法師的唯識謬說,不得不加以辨正!

  接下來談“想蘊”。證嚴法師在《齋後語》第七十一頁雲:“'想'是心緣外境時所接觸的直接感受,稱為第六識;……”

正光辨正:所謂“想蘊”即是了知、覺知,乃因色身與六識,相對於外境五塵而起身行、口行、意行,產生了三受──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因三受中有韻味,於蘊處界產生各種想──各種了知,了知就是想陰;因為了知性會使眾生誤以為自己是真實常住的,所以陰蓋眾生的明慧,所以就稱為想“陰”。這個想陰,是由色蘊、識蘊、受蘊及行蘊四法和合之下假合而有,是四法和合蘊集而有,所以又稱為想“蘊”;想蘊既是四法和合蘊集而成的,所以是虛妄不實的。

  就以欣賞音樂為​​例來說明想蘊。當聽到音樂時,是透過耳根接觸音樂聲塵,產生耳識及意識分別。在這個過程當中,色蘊(耳根)及識蘊(耳識及意識)的種子流注而使欣賞音樂的事相成就。其中意識依據過去的經驗,分別這個音樂好聽或者不好聽等等;如果好听就產生樂受,如果不好听就產生苦受,受蘊(苦受或樂受)成就。又,領納苦受、樂受或舍受的當下,了知性已經出現了,因此想蘊也成就了。由此可知,想蘊是透過色蘊、識蘊、受蘊及行蘊四者和合而成,猶如熱沙地​​或柏油路面,夏日遠望似有積水,其實非水,乃是陽焰。想陰亦如是,猶如陽焰非實,因此世尊說“想如陽焰”。

反觀證嚴法師說:“'想'是心緣外境時所接觸的直接感受,稱為第六識”,根本違背世尊的開示,何以故?想蘊是意識心緣於外境時所接觸的直接感受之了知,已經在受蘊之後,也與受蘊同樣都是意識覺知心的心所法,證嚴法師怎麼可以說是第六意識呢?假使她這個理可以說得通,那麼我們將可以如此說:“證嚴法師說話的聲音就是證嚴法師本人。”依照證嚴法師所說的道理:意識覺知心的心所法可以說就是意識;則正光這句話的道理也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是同一個邏輯的緣故。又第六意識是透過色蘊與外五塵接觸後輾轉所生的識蘊中的一識,然後才由意識分別產生了苦樂舍受以後,才可能會有想蘊(對境界的觀察與了知性)出現,是附屬於第六意識而生的法,證嚴法師怎麼可以說“想蘊就是第六意識”呢?由此可知,證嚴法師根本就不懂識蘊的內容,也不懂得想蘊的內容;由此可以證明她是連五蘊的觀行都作不好的,連我見都還沒有斷除分毫,正是博地凡夫,竟然敢冒充為地上菩薩,讓人尊稱為等覺菩薩──上人──她的膽子真大!

  接下來談“行蘊”。證嚴法師在《齋後語》第六十二頁雲:“行蘊是遷流造作之意,亦可說是意識思想或行為的造作,而行蘊不只是指人,宇宙大地萬物無時無刻不在行蘊中。此處之'行'是非常微細的活動,使人不知不覺。”

正光辨正:舉凡因身口意造作眾業而感得的三種受,再由想蘊產生欲求接觸或厭離或不作為等行,乃至識蘊之識別而起思惟、記憶、貪求或遠離等一連串過程,均在行蘊之中,因此行蘊是包括色蘊、受蘊、想蘊、識蘊在內的。眾生在世間有身口意行而產生種種受、想,便以為五蘊真實。然行蘊不實,若無身口意行即無行蘊,若無三種受之了別即無行蘊,若無三種受的不斷領受即無行蘊,若無六識現行即無行蘊,若無第八識所造成的色身及內外五塵境即無行蘊,因此行蘊的存在必定顯​​示其它四蘊也同時存在;行蘊是由色、識、受、想四蘊和合而顯示出來的,本身並無實質;猶如芭蕉,看似實有,其心並無骨幹,如果一層一層剝開,終究無實有,因此佛說“行如芭蕉”。

反觀證嚴法師說:“行蘊是遷流造作之意,亦可說是意識思想或行為的造作”,但是行蘊其實是透過第六識、第七識配合造作而成的,是透過六根(含意根第七識)、六塵、六識等十八界的和合運作,才能夠成就,不是單由意識思想、行為的造作就能成就的。證嚴法師將自己錯解的十八界法加以任意分割及淺化,終將無法真實的利益座下三眾弟子,而又誤導了三眾弟子,實有過失。

  接下來談“識蘊”及六根。證嚴法師在《無量義經》第一三七~一三八頁雲:“眼、耳、鼻、舌、身為前五識,意為第六識。我們的眼睛必須透過視覺神經─ ─眼識的作用去分別,最後還要加上意識,才能產生作用。

我們如果光用眼睛看,卻沒有應用眼識、意識,就會產生'視而不見'的情況。當一個人專神貫注做某一件事情或與人談話時,有人從身旁甚至眼前走過,他都會渾然不覺,這就是眼識與意識沒有發生作用。

耳根對聲塵,鼻根分辨香味,舌根辨別食物的味道,身根則接受外界的感觸。五根對五塵,意即是五根的總源頭,也就是第六識,外面的任何境界,諸根的感觸、分別皆由意識去分別。 ”

正光辨正:單單從這一小段法義中,就可以知道,證嚴法師根本不懂唯識,根本不懂佛法也,正光一一說明如下:

一者,視覺神經不是眼識,何以故?視覺神經是色法,眼識是心法,兩者截然不同,因此視覺神經絕對不是證嚴所說的眼識。眼根可分為眼扶塵根及眼勝義根,眼扶塵根為眼球及其運動纖維等,眼勝義根為眼之神經組織及頭腦中掌管視覺的部分,具有傳輸及變生內色塵相分的功能。吾人眼見外色塵,是因為透過眼扶塵根與外色塵接觸,第八識在眼睛的視網膜上顯現外相分的倒影,然後透過眼勝義根之神經傳輸到勝義根頭腦中掌管視覺的部分,顯現帶質境的內色塵相分及引生見分眼識。其中眼識見分分別內色塵相分之顏色、明暗等等,意識再依據過去的經驗而判斷詳細的色彩、明暗、形狀、大小的內容,乃至生起貪染喜厭等心行,再由第七識思心所取捨。由此可知,能夠顯現色塵相,是透過眼根(含眼扶塵根及眼勝義根)與色塵相接觸,而引生色塵相分及眼識見分,再由眼識見分來分別相分,讓眾生以為真實的接觸到外境;這事實已經很清楚的證明眼識不等於視覺神經,所以證嚴法師所說“視覺神經就是眼識”的說法,非常荒唐、無理,何以故?視覺神經是色法,眼識是心法,不可說為同一法故。

視覺神經(眼根)是色法,眼識則是心法,這個道理無人可以推翻;以此類推,耳根耳識、鼻根鼻識、舌根舌識、身根身識亦皆如是:五根都是色法,五識都是心法,體性各異,所以建立為根與識而有不同;如果像證嚴法師一樣的擅加亂配,將根說成是識,就是唯識學《八識規矩頌》所說“愚人難分根與識”的愚人了。又六根的意根,在唯識學上稱為第七識末那,是意識的心根,不是有色根;祂能觸內五塵境所顯示的法塵,因此法塵是依附五塵而有、而顯現的,不能離開五塵而有法塵。又意根想了知法塵的內容,遂令意識現行,才能知道法塵的內容,因此意根及意識都是心法,不是色法。此外,在五扶塵根麵對外五塵時,五色根的神經能夠傳輸外五塵境的信息到五勝義根(頭腦)處,由第八識配合外五塵境產生內六塵相分,由意根觸覺內相分的法塵境而生起作意的關係,才能由第八識不斷流註六轉識(識陰)種子,因此才能了知內相分六塵境界,由這內相分的六塵境界來與外境五塵境界相連接,而使吾人有能見、能聞、能覺、能知等性;其實眾生都只是接觸到第八識如來藏所出生的內相分六塵境界,意識覺知心與意根,從來不曾接觸到外面的境界相;但眾生不了知這個道理,總以為有真​​實接觸到外境,所以把心外的境界執著為真實有,所以就像二乘聖人一樣,認為實有外境被自己所接觸,就把外境認為真實有。

綜合上面可知,視覺神經屬於眼的勝義根,色法所攝,此視覺神經具有傳輸外色塵信息的功能,能夠傳輸視網膜所顯現的外相分到頭腦中掌管視覺的地方,接著產生眼識相分與見分,再由眼識見分來分別色塵相分,才能使吾人看見外色塵境,因此眼識是心法,不是色法。此外,在視覺神經傳輸信息給頭腦掌管視覺的地方,在色塵處就會同時產生法塵,意根想了知法塵內容,而使意識現行及分別,因此意根及意識都是心法。既然視覺神經是色法,當然不是眼識心法了,因此證嚴法師說“視覺神經就是眼識”,根本違背唯識正理,所說根本就不如法。

若如證嚴所說“視覺神經就是眼識”的話,那麼屍體也應該仍有眼識現行了,何以故?屍體仍有視覺神經故。可是一般人都知道:人於死亡後,意識尚且會漸漸斷滅,更不要談眼識能夠現行了,視覺神經仍完美的存在時也一樣無法使眼識現行的,何以故?前五識以意識為俱有依故,因此意識斷滅後,視覺神經縱使仍然完好無缺的存在,眼識也仍然無法現行。像這樣淺顯的唯識道理,修學唯識二、三年的佛弟子們都知道,唯獨身證“等覺位”(故號之為“上人”)的證嚴法師竟然不知道,真是可笑!既然證嚴法師連粗淺佛理都不知道,又如何能夠了知甚深微妙之了義法,未之有也!

二者,當一個人全神貫注做某一件事情或與人談話時,乃至有人從身旁甚至眼前走過,眼識及意識仍然在運作,並非如證嚴法師所說:“眼識與意識沒有發生作用”,何以故?當專注某一件事或談話時,眼根仍然接觸外境,並且在視網膜產生外相分,眼勝義根將此訊息傳輸大腦掌管視覺的地方產生內相分的色塵與見分眼識,再由眼識見分來分別色塵相分,眼識是仍然存在的。而眼勝義根將信息傳輸同時,也同時產生了內相分色塵上的法塵,只是意識沒有將多數的心行注意在色塵上面而已,所以就不覺得色塵的存在,產生了視而不見的現象,但是意識仍然在運作,只是專注的運作於另一個境界上面,而忽略了視覺色塵的部分,才會有視而不見的情況,事實上意識是仍然存在及正在不斷運作著的,不是證嚴法師所講的意識與眼識沒有發生作用。所以證嚴法師所說:“當一個人專神貫注做某一件事情或與人談話時,有人從身旁甚至眼前走過,他都會渾然不覺,這就是眼識與意識沒有發生作用。 ”是完全不如理的說法,因此正光說證嚴法師不懂唯識、妄說唯識,真是一點也沒有冤枉她。

又參禪者進入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的階段,整個心思都籠罩在疑情中、專注在疑情上,專心在參究中,因此忽略了外五塵境。這個時候,就算是眼睛張開,也不見外面的色塵境,因此有“視而不見”之忽略現實事情發生。然而在“視而不見”忽略現實當中,意識仍然不斷的現行,不斷的專注在疑情及參究中。因此參禪者進入這個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的參禪階段,就是禪宗所說的“銀山鐵壁,水潑不進”、“騎聲蓋色”、“黑漆桶”,仍然在參究過程中。由上可知,當參禪者專注於疑情上面用心參究,進入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之忽略現實的階段,意識仍然是在現行的,意識仍然是有作用的,非如證嚴法師所說:“眼識與意識沒有發生作用。”因此緣故,正光說證嚴法師從未經歷過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的參禪階段,所以她不懂參禪,也沒有證悟過。

三者, 佛曾在四阿含諸經中多次開示:“意根、法塵為緣生意識”、“一切粗細意識皆意根、法塵為緣生”,依照證嚴法師的說法: “意根就是意識”,則這些聖教將必須改為“意識、法塵為緣生意識”、“一切粗細意識皆意識、法塵為緣生”,或改為“意識不須意根與法塵為緣即能自己無中生有”,此中過失是:意識能夠自己出生自己,或是無中生有,而非意根觸法塵再出生意識。復有過失:同理,前五識從此也可以不需要以意識作為俱有依,或同樣可以自己無中生有。但是經與論中都明說意識的出生與現行運作時,都必須有意根作為俱有依,否則豈唯不能運作?根本就不可能有意識出生,所以證嚴所說嚴重的違背唯識經論的正理。復有過失:吾人在眠熟等五位中將永遠無法醒來、出定,以及將無意根攜第八識去至未來世,將會違背世間及出世間正理,何以故?第一點,意識在眠熟等五位會斷滅故,如果意根就是意識的話,意根在眠熟等五位中將必定會斷滅,因此將無法有醒來及出定等事發生。第二點,意根就是意識的話,人死後,意識就斷滅了,因此人死後,都將進入無餘涅槃,不必斷我見、也不必斷思惑,更不必修學佛法,則二乘解脫道說應斷我見及我執,都將成為戲論了。第三點,因為意根就是意識,所以人死後沒有意根攜第八識到未來世,則一切人死後都將斷滅,因此證嚴法師所說的正是斷見外道思想,成為斷見外道了。如果意根就是意識的話,就表示意識也將會有意根的體性──處處做主,從此以後,唯識學諸經都將因此被證嚴法師改寫,是耶?非耶?此外,如果意識就是意根的話,還有無量的過失,讀者可以從正光上面所說意根、意識種種體性思維、整理、簡擇,就可以清楚了知,限於篇幅的關係,不再贅言。

由於證嚴法師不承認有七、八二識,僅承認有六識,因此解釋有情八個識之間的關係,必定產生了前後顛倒、自相矛盾的現象,處處錯會,完全悖離佛的聖言量以及諸菩薩的開示。因此,證嚴法師把第七識與第八識都認為是意識心,就嚴重的違背聖教量,正光建議證嚴法師先入禪宗求悟;等到證得第八識如來藏,現前體驗第八識與意識覺知心大不相同的心性以後,再進而多讀經典,融會貫通,才不會產生現在亂說佛法的不好現象;若以自己錯解的佛法來為有情眾生開示,就是不如法而說,依阿含經典中的定義,是等同謗佛的惡業,證嚴法師對此應該多加註意才是。

證嚴法師在種種著作中,還有許多不如法的地方,正光限於篇幅無法一一列舉,讀者如果有空的話,可以請購證嚴法師種種著作加以簡擇就可了知。基於此,正光在此提出建議如下:一者,建議證嚴法師應該依據佛的經典加以研讀及融會貫通,不可再依印順對經典曲解以後的法義來認取佛經的義理;常見外道誤認意識心為常住不壞心是佛所斥責的,證嚴法師不可再承認意識心是常住不滅的真心;請證嚴法師莫再隨同印順繼續以西密黃教的應成派中觀無因論來解說佛法,莫以己意來妄解佛法,將佛法淺化、世俗化、常見化及斷見化。證嚴法師若能如此,佛門中興有望,慈濟四百萬三眾弟子有幸;若不如是,仍然繼續以錯解的佛法,繼續在破佛正法,繼續誤導眾生,命終之後,只怕想懺悔都來不及了。二者,建議跟隨證嚴法師,與她成就破佛正法共業之佛門三眾弟子,應以世尊所說的聖言量來簡擇證嚴法師所說每一句法語;經過正確的簡擇以後,就會知道證嚴法師說法非常離譜,完全違背世尊的開示。既然知道了,就應該遠離證嚴法師的邪見,避免與證嚴法師成就破佛正法共業,未來世受無量苦,如是之人,方是有智慧之人。

  七、結論

從證嚴法師種種著作中,將其種種錯誤知見匯總如下:

一者,她雖然說有第七識、第八識,但卻是將第七、八識認作意識心的細分,本質上同於印順的邪見:僅承認有六識。她又將生滅的意識心認為是佛所說不生不滅的第八識心,不離常見外道見。

二者,繼承印順宗奉的藏密應成派中觀說法,外於如來藏而說一切法緣起緣滅,本質上是斷見外道見,並且還說:“往東或往西都遙不可及,這是佛陀出以方便的譬喻”,不承認有西方極樂世界、 阿彌陀佛及東方琉璃世界、 藥師佛,否定了大乘法中許多人所信仰的淨土法門。

三者,將佛弟子歷劫精進勤求的無上甚深了義法──明心見性之法視同世俗法的“啟發良知,發揮良能”,說儒家的啟發良知良能就是佛門的明心見性,將佛法加以淺化、常見化。

四者,將佛所說甚深極甚深、微妙極微妙的地上菩薩的證量、智慧及福德加以淺化,使佛弟子無法簡擇證嚴法師的邪知邪見而造下大妄語業,並且將不再覺得地上菩薩有什麼深妙法義與智慧證境的存在,就可能會對諸地菩薩生起輕視之想。譬如證嚴說:只要對人起殷勤的心和歡喜心,就可以成為初地菩薩了,不需要明心親證如來藏的見道,也不需眼見佛性而成就身心世界如幻的現觀,乃至不需要完成十行位的陽焰觀、十迴向位的如夢觀,也不須精進永伏煩惱如阿羅漢、更不須加修百法明門及發十無盡願,就可以進入初地,將初地的證境貶抑至如同世俗有修養的人一般的粗淺。譬如只須不對人起分別心,就可以成為二地,不須要努力進修初地所應具有的道種智及煩惱斷除,也不須要完成初地的鏡相觀,就可以轉入二地了。乃至將佛地的大圓鏡智錯亂搭配於六地、十地菩薩的證量上,嚴重誤解六地、十地菩薩無生法忍道種智與福德,並忽略由佛加持十地菩薩完成授職法王子階段的諸佛加持力。像證嚴法師這樣將佛法常見化、斷見化、庸俗化,她的說法如果大力而廣泛的流行以後,不僅將會斷了佛門四眾的法身慧命,使佛法不再有勝妙的法義可言,而且隨著證嚴法師錯解佛法以及將佛法世俗化、淺化,佛法將被破壞於無形之中,乃至勝妙的正法將會消滅殆盡。

五者,由於證嚴法師錯誤的佛法知見,不知正死位之死亡過程唯識正理,卻鼓勵大眾盲目的做器官捐贈,導致器官捐贈者生前一念善行,死後因為在身上動刀,難耐劇痛、生起大瞋,極有可能因此下墮三惡道。

六者,不知五蘊十八界正理,以錯誤的佛法知見誤導眾生,讓眾生無法證得二乘初果,乃至菩薩初果的證得都會產生嚴重的障礙。

  因此建議證嚴法師如下:

一者,應實地依據佛的開示,來簡擇自己說法,來教導座下的佛門三眾弟子往正確的解脫道或佛菩提道邁進,而不是依據己意及印順的藏密應成派中觀錯誤法義來解釋佛法、來誤導四眾。並於了知後,不再弘揚所有違背佛說的錯誤的佛法。

二者,凡是有違佛意的著作,證嚴法師都應該公告周知,並加以回收銷毀,不再流通誤導眾生,這樣才是負責任的人,若不如此,多一個人被誤導,其罪業即加重一分;乃至著作流通全世界,誤導無量眾生時,其罪業更加無量,果報更難承受。

三者,應該在公開場所向佛門四眾公開懺悔,懺悔自己以往將佛法世俗化、淺化、常見化、斷見化,並於佛前日日懺悔,求見好相,方得免除十重戒的大罪。

四者,應效法世親菩薩以謗法之舌努力弘揚正法,方能免除破佛正法最重業。

五者,應依真正善知識平實居士教導的佛法知見,以求真正的明心乃至見性,消弭破佛正法最重業於無形。如果繼續以自己錯解的佛法、繼續將佛法世俗化、淺化、常見化、斷見化、繼續誤導眾生,舍壽之後,未來無量世將在無間地獄受無量苦,再回頭已經是一百大劫以後的事了。到那時候,得生人中,六萬世中貧窮下賤,恆無舌根;待五根具足時,因疑根及毀謗習氣未除,甫聽善知識演說甚深了義法時,又因不信的緣故,再一次毀謗,又再度下墮三塗;如是輾轉無有出期。

至於正光一番苦口婆心及辨正,還望證嚴法師明鑑,莫因為被正光一一舉示了錯誤佛法知見而造成自己面子難看、而造成自己名聞利養漸漸流失而起瞋,就不思法義上的正訛,專在事相上做無根毀謗及抵制。須知面子只有一世而已,今世死了,面子就不存在了,何必為了一世的面子而廣造未來世無量的苦楚果報?如果經過正光法義辨正之下,證嚴法師已經知道自己的落處,如果還在暗中繼續無根毀謗及抵制,就顯得證嚴法師太沒有智慧了。既然知道面子只有一世,裡子才是究竟,正應該舍下面子而求真實利益,勤求明心乃至眼見佛性,並為紹繼及荷擔世尊正法之家業而努力,如此才能消弭自己大妄語、誤導眾生及毀謗大乘勝義僧平實居士之大惡業於無形,乃至更能次第增上,猶如世親菩薩一樣,於臨終時鄰近初地菩薩的證量、智慧與福德。如是行為,才是真正有智慧的人。因此緣故,正光一直期望證嚴法師能夠棄捨以往將佛法世俗化、淺化、常見化、斷見化的行為,棄捨印順繼承自西藏密宗的大邪見;並於有生之年,努力的弘揚世尊正法,這樣的人才是有智慧的人;這樣的人,才真是佛門龍象,也是眾生有幸的徵兆;這樣才能使佛的正法永續延傳如無盡燈一般的燈燈不熄,世世無盡。

  阿彌陀佛! (全文至此圓滿)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第34期目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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