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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正覺總持咒略釋 -(連載二十八)---張正圜老師

            第三節 善十一概說

    善心所,是六位心所中的第三位,總共有十一個法,即: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

    什麼叫做「善」呢?所謂善即是隨順法理,於此世他世順益於自他者,名之為善;相反的,於此世他世損害於自他者,名為不善。《成唯識論》卷 6 云:「唯善心俱,名善心所。」 1 意思是說,唯獨與善心俱起的心所,才能叫做善心所。信等十一個善法,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而聚集一切功德。以下就十一種善心所,分別敘述其內涵。

      第一目 信心所

   「信」就是不懷疑,有信心、信服、信受、信仰等意。《成唯識論》卷 6 云:「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2 意思是說,對於諸法的真實理體、三寶的真淨功德、世出世善的能修能證,於深心中信受不疑並且想要去探求及實證,如是能夠令心清淨的體性就是信心所的自性;「信」能夠對治「不信」,好樂善法就是信心所的業用。由此可知,「信」不但是學佛的基礎,也是一切善行的根本。相信因果的眾生才會樂於行善,因為相信「善有善報」,知道此世行善在未來世可生為有福報之人乃至可生到天界;如果缺乏信的基礎,不知不信一切善行或惡行在未來緣熟時都有相應的果報要承受,眾生便很難主動去行善除惡了。

     學佛也是一樣要有淨信做為基礎,《大方廣佛華嚴經》卷 14 云:「信為道元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法,斷除疑網出愛流,開示涅槃無上道。信無垢濁心清淨,滅除憍慢恭敬本,亦為法藏第一財,為清淨手受眾行。信能惠施心無吝,信能歡喜入佛法,信能增長智功德,信能必到如來地。信令諸根淨明利,信力堅固無能壞,信能永滅煩惱本,信能專向佛功德。信於境界無所著,遠離諸難得無難,信能超出眾魔路,示現無上解脫道。信為功德不壞種,信能生長菩提樹,信能增益最勝智,信能示現一切佛。是故依行說次第,信樂最勝甚難得,譬如一切世間中,而有隨意妙寶珠。」3 也就是說,「佛法大海,唯信能入」,從初學佛開始,一直到最後成佛為止,莫不是信的力量支持著我們不斷的勇猛精進。所以在「信、進、念、定、慧」五根、五力裡,以信根為第一根、信力為第一力,不論是人天善法的修持,乃至進而解脫道的修證,或是佛菩提道的成就,都是因為有「信」作為基礎才得以成辦。但是在佛菩提道中,信的具足不 退轉很難,要一劫乃至一萬大劫修學信心,十信位圓滿,進入初住位後,信根才能不再退失。

    信可分為迷信、仰信、解信、證信等不同的層次。譬如一般人只想求人天福報,不會去探究佛菩薩與神明有何差別,往往一見到寺廟或宮觀,不管那裡供的是佛、菩薩,或是天神、鬼神,只要見了就拜就求,這就是「迷信」。等到後來有因緣接觸正信佛教,聞熏了一些佛法知見,瞭解到佛菩 薩除了大慈大悲護佑眾生之悲願外,似乎蘊含著更深一層的內涵,於是心中激起一股崇仰之念,這就是「仰信」。有了仰信,慢慢地就會自動去親近佛法,剛開始由讀誦一些經典和聽聞佛法認識佛教的基本教理,並確信這些佛法的教理,能夠幫助眾生到達解脫的境界,這就是「解信」。進入解信階段之後,就會一步步跟隨著善知識修學,經過長時間努力如法修行,終於斷除我見,後來在因緣成熟時又親證實相,乃至眼見佛性等,如是對於佛法的次第實證皆稱為「證信」。

   《大乘起信論》卷 2:「云何修習信分?此依未入正定眾生說。何者為信心?云何而修習?信有四種:一、信根本,謂樂念真如法故。二、信佛具足無邊功德,謂常樂頂禮、恭敬、供養,聽聞正法、如法修行,迴向一切智故。三、信法有大利益,謂常樂修行諸波羅蜜故。四、信正行僧,謂常供養諸菩薩眾,正修自利利他行故。」 4 這是說菩薩要修學十信位以發起決定信者,應該修習以下四種信心:第一是要信根本。佛法的根本就是實相心第八識如來藏,所以信根本就是信受愛樂「一切有情都有真如心第八識」,而且想要去親證這個真實心。第二是相信諸佛具足無量無邊不可思議功德,能帶領我們往佛菩提道前進,乃至究竟成就佛果。信受佛是福慧兩足尊,就會常常樂於恭敬禮拜、讚歎、供養諸佛,愛樂聽聞正法、依教奉行,並且將所修行的一切福德與智慧皆迴向將來能成就一切智。第三是要相信佛法有真實的大利益,這樣就會常常樂於修行諸波羅蜜。第四是要信正行僧。正行僧的範圍很廣,只要所說的佛法是正確的,就可以算是正行僧。如果有因緣遇見了正行僧,都應該隨緣、隨分、隨力供養,這就是「常供養諸菩薩眾」,這同時也是在修集大福德,以作為將來見道的資糧。常供養正行僧即能親近之而受其教導正確的佛法義理及修行方法,得以如法修行大乘菩薩的自利利他正修行;所以信受及依止正行僧很重要,尤其是諸佛不化現在人間的像法及末法時期。 

    由此可知,佛法的修行,如果沒有「信」的支持,是不可能有任何成就的,所以《華嚴經》中說十信是成佛的開始,也就是說在具足十信位圓滿,入了初住位之後,從此才能開始按部就班的修上來,直到成佛。

   《成唯識論》卷 6 又云:「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5 意思是說,信的差別相,大略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信實有」,也就是對於諸法的真實理,深生正信安忍而住。亦即相信有涅槃本際、諸法本源—真實心如來藏,相信此實相心無始以來本自存在,含藏無量無邊功德,本性清淨而能生萬法,其體性離六塵見聞覺知、一向不念諸法,祂既是生命之實相,也是一切諸法之本源,一切三界六道眾生皆本自具足此涅槃妙心,不假外求。也就是說,於此含藏無盡功德的實相心如來藏之存在,能深信不疑者,相信有三乘菩提可以實證者,稱為「信實有」

    第二種是「信有德」,就是對於佛、法、僧三寶的真實清淨功德,生起深信及愛樂。唯有三寶才是一切眾生的真正皈依處,而眾生對於三寶之真淨功德,能有一分勝解就會有一分淨信,因為有淨信就會發起歡喜愛樂之心、深心崇敬歸向。此中佛、法、僧三寶又可分為自性三寶、出世三寶、世間住持三寶等三種意涵:

一、自性三寶—每一個有情眾生的本心,是一切有情最初也是最後的皈依處,也是最究竟的皈依處,此自心如來即是自性三寶的佛寶。眾生修學實相法門而得開悟,並能眼見真實心的各種性用,看見真如佛性的清淨自性真實不虛並顯現各種功德作用,稱為自性法寶。親證真實心之後,現觀自心如來自性清淨的緣故,理事和合無諍而動無違諍,名為自性僧寶。

二、出世三寶—報身佛、應身佛、化身佛,稱為出世佛寶;四聖諦、八正道、十因緣、十二因緣、菩薩六度詮旨等等,即是出世法寶;四向五果及十地菩薩等,稱為出世僧寶。四向為初果向、二果向、三果向、四果向,五果是指初果須陀洹、二果斯陀含、三果阿那含、四果阿羅漢以及緣覺(辟支佛),十地菩薩是指別教初地至十地的菩薩。四向四果有出家、有在家,其中,聲聞初果到四果大多現出家相,菩薩初果到四果大多現在家相;緣覺、辟支佛只有出家相而無在家相者;初地菩薩到十地菩薩則多現在家相。此四向五果及十地菩薩不論是現出家或在家相,皆為出世僧寶。

三、世間住持三寶—凡是泥塑、木雕等佛像,加以黃金、珍寶、瓔珞等種種莊嚴,用以攝受眾生,稱為世間住持佛寶;黃卷赤軸,三藏十二部經典,稱為世間住持法寶;剃髮著染衣,離世俗的家,受持佛戒,住進佛寺者,即為世間住持僧寶。以三寶為依歸之後,才可能念佛、學佛;不歸依三寶者不可能念佛、學佛。所以即使只是為求生極樂世界而修持念佛法門者,皆必須先受持三皈五戒。受持三皈須先瞭解何謂三寶,然後皈依三寶,最後才能俱足眾戒。如果對佛的功德不瞭解、不相信,就無法念佛、學佛;如果對於佛所講的法不瞭解,不能生起解信,念佛就不會懇切、學佛就不會得力。如果對於世間住持僧寶與出世僧寶不能夠產生信仰、信賴,就不會接受這二種僧寶所弘傳的佛法,就不會去念佛、學佛。所以「信有德」是歸依三寶的基礎。

    第三種是「信有能」,就是對於一切世間善法或是出世間善法,深信自己和他人都有獲得成就的能力,並且希望能夠成就。所謂世間善法是指人天善法,眾生所行世間善法是屬於有漏法,因為能增長生死輪迴之業因;譬如慈濟眾生、利樂有情、行十善業,卻執著行善之可愛異熟果報者,即是為世間有漏善法。出世間善法則是修習三乘菩提諸法,能讓人出離三界生死乃至永盡一切生死,屬於無漏善法。又譬如善知識不為名聞利養、不顧毀譽得失,出世破斥邪知邪見,以救護眾生回歸正道,如是等行亦是無漏善法。如是一切世間、出世間善法,能使眾生未來世得到可愛樂之果報,乃至成就聖道。正信的學佛人行世間善之目的,乃是在修集今世乃至未來世親證三乘菩提的福德資糧;將來親證三乘菩提後,也是以此教導眾生親證三乘菩提為主要目標。假使倒因為果,專在世間善法上用心,而不是將世間善法的修行,迴向作為未來親證三乘菩提的資糧,那就與佛法背道而馳了。

    「信」能夠對治「不信」的疑心,有「信」者才能好樂修證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信的體性湛然澄清,能令其餘的心、心所法隨之清淨;就好像水清珠的自體清淨,因此能令濁水亦澄淨。而慚等其他十種善心所,體雖是善,但是它們的自相並非能淨,唯有這「信心所」是以能淨為自相的。相反地,一切染法也都各有各的自相,而大隨煩惱中的「不信心所」,它不但自相混濁,而且還能令其餘的心、心所法也變得渾濁,就如同極污穢的東西,不但自己污穢也能染污其他的東西。經云:「入佛法海,信為根本。」是故,「信心所」是一切世、出世間善法成就之樞紐—信為入道之門、信是百行之宗! (待續)

1《大藏經》冊 31,頁 29,中 21。

2《大藏經》冊 31,頁 29,中 22-23。

3《大藏經》冊 10,頁 72,中 18-下 2。 

4《大藏經》冊 32,頁 590,上 18-25。

5《大藏經》冊 31,頁 29,中 23-28。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168期目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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