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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別境五概說

    別境心所法有五種,即是:欲、勝解、念、定、慧。這 五種別境心所法乃七識心王之體性,不能離於七識心王而 有,七識心現行運作時必定與這五法或多分或少分相應,故 說「與此(七識心王)相應故」。「別境」的意思是能於彼彼 境界的所緣境事作不同的心業,就是說這五種心所法是在不 離六塵境界相中不同的所緣境事的業用,因此這五種心所有 法唯在六塵境界中運作;而這五別境心所各有不同的業用及 功德,只於相應的所緣境界中生起,所以聖教中說這五別境 心所法「所緣境事多分不同」,也就是說在不同的所緣境事 中,這五別境心所的相應現起會有不同的狀況,可能或一、 或二乃至五種具足,可能同時生起、也可能有次第性的現行。 舉例來說,尚未證得初禪者,當聽聞善知識宣說初禪境界的 五支功德時,由於心中歡喜嚮往,於是就生起希望證得這種 境界的欲心所,然而初禪的定境是他所不曾經歷過的,因此 並不會有對初禪境界的勝解心所同時現起。由此可知,安慧論師於《大乘廣五蘊論》中,所謂「五種別境心所法必定同 時現起」的說法,明顯違背法界中的事實,是邪謬的論述, 絕對不是正說。

    這五別境心所法遍善、惡、無記等三性、遍一切地,但 不遍一切時現行運為,所以不名遍行;五別境亦非遍一切識 都相應,不與第八識阿賴耶識相應故(然能與佛地之第八識無垢 識相應),不名遍行。這五種別境心所法的每一法都與意識完 全相應,也都有少分或多分功能和前五識相應;而第七識意 根末那識只與最後一個慧心所少分相應,與前四個別境心所 「欲、勝解、念、定」則完全不相應。因此,所悟之心若是具 有五別境心所法中之任何一種功能者,當知即是意識覺知 心,非是於六塵無覺無觀、無有分別的實相心。

    由於意識覺知心具足與五遍行及五別境心所相應,所以 能作很廣大的了別,也能作很細膩、很微細的了別,乃至思 惟與整理等;當意識只專注於一個法時,祂的了別可以很深 細,而如果同時緣於多個法,祂的了別性就會變得粗略,這 就是意識的特性。意識是凡夫眾生所認取的「我」,也是多數 常見外道所執取的「常不壞我」,然而聖教中明白開示「意識 乃是藉意根與法塵相觸為緣而由第八識現起之法,是有生有 滅的虛妄法」,三乘菩提之修證,首要就是在於斷除執意識為 我的惡見;當知,一切執「意識覺知心不起妄念、不起分別 時就是真心」者,皆是非因計因的愚癡人,殊不知意識即使 修至澄澄湛湛仍是意識,乃至修到究竟清淨的佛地,意識也還是意識,永遠不會變成真心第八識。但是修學佛法卻不可 以離開意識,必須要善用我們的意識覺知心來修學佛法正知 見,來觀行體驗自己五蘊身心的虛妄性,親證五蘊非我、無 我性,乃至親證實相法界等。

      第一目 欲心所

   「欲」就是希求、希望。《成唯識論》卷 5 云:「云何為欲? 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1 意思是說,對於所愛 樂的六塵境界,無論是善法、惡法或是無記法,只要是自己 所希求獲得的境界、是想望受用的境界,就會相應於欲心所 的現起,因此說「希望」即是欲心所的體性;換句話說,欲 的自性就是「希望」—於未得之所樂境希望獲得,於已得 之所樂境則希望久住。而「勤依為業」的意思是說,能作為 「精勤」之所依託者就是欲心所的業用,這是因為當心中對於 某個境界生起欲心所時,就會希望獲得及受用,因而能引發 勤精進去趣入那個境界,換言之,要能發起勤劬精進去趣向 某個法,必須先對那個法有希望獲得之欲望,因此說「欲」 是「勤」之所依。如果是善法欲就能引發正勤,由於正勤則 能助成所欲成就的一切善事;譬如因為對初禪的相對清淨境 界有愛樂而起欲希望證得,就會精勤去伏除五蓋;由於精勤 去伏除五蓋,就能助成初禪的發起。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對 惡法生起欲心所,就會起顛倒之勤行,則會助成惡事之成就。 所以說,「欲心所」是眾生成就一切善業、惡業的推動力;也就是由於有善法欲作為推動力,佛弟子們才能依之而成就各 種佛法的修證,乃至究竟成佛。

    能於六塵起欲者,不論所起的是善法欲或是惡法欲,都 是意識覺知心。譬如住於定境中時,起欲希望常住定中而不 受干擾,此即是「欲心所」的作用;或是起欲想更求勝進之 定境,這也是「欲心所」;由於定中之覺知心必定與「欲心所」 相應,則知此定中之覺知心乃是意識心,為什麼呢?因為第 七識末那識心,不與「欲心所」相應;第八阿賴耶識真心, 離六塵見聞覺知,所以也不與「欲心所」相應,由此可知在 定中能與欲心所相應之靈明覺知心,必定是意識心;也就是 說,只有意識覺知心才能於六塵境界中生起各種欲求,意根 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皆不能與欲心所相應。因此,若所「悟」 是能相應於「欲心所」的心、是會生起「欲望」的心,那一 定是意識心而不是於六塵境無覺無知、無欲無求的真心。

      第二目 勝解心所

    何謂「勝解」呢?所謂「勝解」,勝是殊勝,解是理解, 勝解即是殊勝的理解。《成唯識論》卷 5 云:「云何勝解?於 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2 意思是說,對於所 曾經歷的某個境界已得決定性的理解,了知其中的法相而印 持於心中,這就是勝解心所的自性;對於自己已有勝解的境 界,別人不可能以其他境界言語來引導而轉變之,這就是勝解的業用。《成唯識論》卷 5 又云:「謂邪正等教理證力, 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 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意 思是說,對於所緣的境界,不論是由於邪教邪理或正教正理 而獲得證解的力量,對於這所取境界的了知已經審察決定而 印可受持之後,從此縱然再遇到異緣要引他改變,也不能轉 變他對這所取境的既定證解。由此可知,凡是面對仍有猶豫 懷疑而尚未得決定的境界時,勝解心所完全不會生起;如果 不是已經有了審決心,也不會有勝解生起;唯有對於決定境 方能生起勝解。是故,勝解攝屬別境心所法,非遍行所攝。

    譬如有人打坐時,正住於一念不生的境界中,忽聞父母 師長呼喚,心中不必生起語言文字,即能了知呼喚自己的是 父、是母、是師、是某位長輩,亦能同時了知呼喚自己的父 母師長於呼喚時是歡喜、或是瞋怒、或是心急而呼喚等,因 為這些是已經印持於心中的境界相,所以都不必在心中生起 語言文字,也不必再細心加以分別就能立刻了知;這種對於 所曾經歷的某個境界相,因為已得決定之了知而印持於心 中,這就是勝解心所。而既然一念不生時之覺知心能與勝解 心所法相應,聖教中又都說意識心能與別境心所法中之勝解 心所法相應,也說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都不與勝解心 所相應,由此可知:一念不生之覺知心乃是意識心。

    佛弟子於修行過程中,聞熏善知識所開示一切三乘菩提 法教之正理後,都必須經由如理作意的思惟、觀行、實修, 繼而親證,才能真正如實理解而確認無疑,才能有「勝解心所」生起;也就是說,必須是已親得證解之法,方能產生「勝 解」;而對於自身已得勝解之法,方能心得決定,方能生起擇 法覺分而明辨正訛,如是才能不被邪師所轉。因此,學人於 佛道各階位中所應修、應斷、應證之法皆應確實的依教奉行, 唯有依循善知識的教授教誡切實履踐,方能於諸法漸次得勝 解,方能漸次成就佛法中的各種果證。

      第三目 念心所

   「念」就是憶念、憶持不忘,也就是對於所曾經親歷之境 界,在心中留有深刻的印象,記憶得清清楚楚而不忘失,意 識心相應的這種作用即稱為念心所。《成唯識論》卷 5 云:「云 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3 意 思是說,對於曾經熏習過的境界,能夠令心清楚記持而不忘 失,這就是念心所的體性;由於念心所的成就,才能引生心 得決定的力量,所以說「念」能作為「定」之所依,這就是 念心所的業用。假使是未曾聞受過的境界,則不會產生念心 所;或者雖曾聞受,而無法明記不忘,那念心所也不會生起。 所以念心所但屬別境,非屬遍行所攝。

    對於所曾經歷之事,能生起憶念之心;或對於所念之佛, 能憶持不忘者,皆是意識覺知心。譬如有人修習無相念佛法 門成就以後,覺知心常處於淨念相繼境界中,此時則無世俗 法上之妄想,卻能繼續憶念所憶或所念之佛或菩薩,如是一念不生而與「念心所」相應的,依佛菩薩聖教所開示,當知 即是意識心。或者有人正在靜坐而處於一念不生的境界中, 忽然憶起往昔多年前所曾熏習的某一個法義,因而心生歡 喜;如是一念不生而又能憶念的心,當知即是意識心。為什 麼呢?因為佛菩薩經論中開示,凡是能憶念之心即是意識; 乃至於定中能憶念往昔所經、所聞之法或事等,雖然仍無語 言文字相,但已然能憶念不忘,此等能憶持、明記不忘的「念 心所」,正是意識覺知心具有的心所法。由此可知,意識覺知 心是常常與「念心所」相應的。

     能於諸法受持不忘,即是五別境中的念心所成就;想要 對某個法成就念心所而不忘失,最好的方法就是親證就是親 證,親證之法不論經過多久的時間都不會忘失,因為那是自 己所親歷的境界。佛弟子隨著所修證的層次不同,對佛法就 有不同程度的念心所成就,而念心所的具足成就則是佛地境 界—記持一切諸法永不忘失。因此,想要具足念心所的唯 一方法,就是一一履踐、一一親證,這樣才可以漸漸到達佛 地念心所具足的境界;一切專事佛學學術研究或專事修定, 而不依照 佛陀法教奉行實修,卻妄想實證佛法者,皆猶如蒸 沙作飯,無有成就三乘菩提之因緣。(待續) 

1《大藏經》冊 31,頁 28,上 20-21。 

2《大藏經》冊 31,頁 28,中 10-11。 

3《大藏經》冊 31,頁 28,中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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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166期目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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