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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無餘涅槃是滅盡一切三界有

    無餘涅槃並非有境界之境界,乃是無境界的非境界;因為二乘聖人證涅槃而在捨壽入涅槃以後,都是「不更受生」的,從此永無任何境界存在,十八界全部滅盡,例如《別譯雜阿含經》卷 10 記載云:

    佛告犢子:「如來世尊,於久遠來諸有見者,悉皆除捨,都無諸見,雖有所見,心無取著。所謂見苦聖諦,見苦集諦,見苦滅諦,見至苦滅道諦,我悉明了;知見是已,視一切法皆是貪愛諸煩惱結,是我我所,名見取著,亦名憍慢。如斯之法,是可患厭,是故皆應當斷除之。既斷除已,獲得涅槃,寂滅清淨,如是正解脫諸比丘等,若更受身於三有者,無有是處。」1

    語譯如下:

   【佛陀告訴犢子說:「如來世尊,於久遠劫以來,凡是三界有的種種見解,全部都已經滅除捨棄,都沒有任何三界有的種種見解,雖然在三界度化眾生之時心中依舊有所明見,但是心中並沒有絲毫的執取或貪著。我所說看見苦聖諦,看見苦集諦,看見苦滅諦,看見能夠使學人到達苦滅的正道聖諦,我全部明白了知;了知及看見這些正理以後,看待一切法全都是貪愛等種種煩惱結使,全都是三界我與我所,名之為因見而攝取、執著,也名之為因為自我的存在而生起憍慢。像這樣的三界我等等法,都是求涅槃之人認為的過患而厭惡者,由於這個緣故全部都應當斷除掉。既然已經全部斷除之後,便獲得涅槃,迥無六塵諸我而寂滅清淨,像這樣真正解脫的許多比丘等,如果說他們還會再度受身於三有之中的話,是沒有一點點正確道理的。」

    又,非想非非想處是眾生的最後存在處所,涅槃則是一切眾生的邊際,非三界境界。意思是說,到了涅槃非境界中,便不會有任何眾生存在的了,所以五陰眾生身中的意識心是不可能進入涅槃非境界中存在的,否則涅槃即是眾生境界而非出三界有的非境界了,例如《別譯雜阿含經》卷 15 明文記載:

    佛告赤馬天子曰:「如是!如是!若有不生老死,不出不沒眾生邊際,實無是處。若欲知者,眾生邊際即是涅槃,若盡苦際,是即名為得其邊際。」2

    語譯如下:

   【佛陀告訴赤馬天子說:「正像是你說的這樣子!正像是你說的這樣子!如果有不生、不老、不死,而不能出離眾生邊際、不能消滅眾生的邊際,真的沒有這種道理。如果想要知道真相的話,眾生的邊際即是涅槃;如果能夠窮盡三界苦的邊際,這樣就說他已經得到所有眾生的邊際了。」

    又,切實脫離三界有的人,是不住於世間境界的人,才可以稱為實證涅槃;若是還墮在三界有之中,就是墜入世間而不知涅槃的人,當知即是不證涅槃,例如《別譯雜阿含經》卷 15:

    佛言:「迦葉!隨汝意說。」迦葉即說偈言:

    比丘能具念,心得善解脫,願求得涅槃,已知於世間。解有及非有,深知諸法空,是名為比丘,離有獲涅槃。時迦葉天子說此偈已,歡喜頂禮,還于天宮。3

    語譯如下:

   【佛陀說:「迦葉!隨順於你的意思而說吧。」迦葉天子隨即說偈:

    比丘若能具足解脫法的正念,心中已得善法而得解脫生死,意欲求證而獲得涅槃,是已經知道三界各種五陰世間的人。

    如實解知三界有以及非有的境界,深入現觀而了知一切諸法皆空,這樣的人就稱為比丘,已經離開三界有而獲得涅槃。

    當時迦葉天子說完這首偈之後,歡喜頂禮世尊之後,還于他自己的天宮。】

    還有其他的《阿含經》中聖教說,五陰不得進入涅槃中,因為五陰全部是緣生法的緣故,例如《增壹阿含經》卷 8〈安般品 第 17〉之二說:

    婆羅門言:「止!止!沙門!捨此雜論,我今欲問深義。云何沙門,頗不依法得涅槃乎?」(舍利弗所化現之)周利槃特報曰:「不依五盛陰而得涅槃。」婆羅門曰:「云何沙門,此五盛陰有緣生耶?無緣生乎?」周利槃特對曰:「此五盛陰有緣生,非無緣也。」4

    這意思是說,涅槃不是依五陰而證得,不是依五陰而存在,因為一切五陰都是藉緣而生,不是無緣而可以自己出生或存在的,所以五陰都是生滅法;生滅法不可能存在於「常住不變」的無餘涅槃中,因此說,識陰所攝的意識,不論是粗細,都不能存在於無餘涅槃的境界中。由於此故,《中阿含經》卷 4〈業相應品 第 2〉如是開示:

    有五因緣,心滅憂苦。云何為五?若婬欲纏者,因婬欲纏故,心生憂苦;除婬欲纏已,憂苦便滅。因婬欲纏,心生憂苦,於現法中而得究竟,無煩無熱,常住不變,是聖所知、聖所見。如是,瞋恚、睡眠、掉悔、若疑惑纏者,因疑惑纏故,心生憂苦;除疑惑纏已,憂苦便滅。因疑惑纏,心生憂苦,於現法中而得究竟,無煩無熱,常住不變,是聖所知、聖所見。是謂五因緣,心滅憂苦。5

    所以說,無餘涅槃中雖是常住不變的非三界境界,然而涅槃的非境界中全無任何三界有可以存在,才能永脫三界有的生死苦;因此,一切求證涅槃、求出生死的學子,都應該建立正知正見:知五陰可滅者方知有涅槃可證。若還想要在無餘涅槃的無生無死境界中繼續保留五陰的全部或局部存在,都是愚昧於涅槃的俗人凡夫,所以《增壹阿含經》卷 28 〈聽法品 第 36〉中 世尊開示說:

   「諸天子當知,由此五盛陰,知三惡道、天道、人道;此五盛陰滅,便知有涅槃之道。」爾時,說此法時,有六萬天人得法眼淨。6

    語譯如下: 

   「諸天子們應當要知道,由於這五個熾盛的陰蓋(五陰熾盛),所以大家知道有三惡道、天道、人道等有情的存在;這個五盛陰滅盡以後不再受生了,便會知道真有不生不死的涅槃之道。」正當這個時候,世尊演說這個法義時,有六萬天人依聲聞法得到法眼淨而證初果。】一切有智慧的人,都知道不生不死的涅槃中是不該有已生必死的五陰全部或局部繼續存在的。

    又,世尊說「涅槃為滅盡」,就是滅盡三界有,所以無餘涅槃中不該還有欲界意識心存在,不該還有色界定心或無色界定心存在;簡言之,就是不該還有意識的粗心或細心存在,才能成為無餘涅槃而不再領受三界生死中的種種苦,所以《增壹阿含經》卷 36〈八難品 第42〉之 1:

    世尊告曰:「……云何為四?一切行無常,是謂一法;一切行苦,是謂二法;一切行無我,是謂三法;涅槃為滅盡,是謂第四法之本。如是不久,如來當取滅度。汝等當知,四法之本,普與一切眾生而說其義。」7

    語譯如下: 

   【世尊告示說:「……如何為四法呢?一切行無常,是我說的第一法;一切行都是苦,是我說的第二法;蘊處界的一切行之中並沒有真實常住的不壞我,是我所說的第三法;涅槃就是滅盡三界有,是我所說的第四法之本末。就像是這樣子,再過不久,我釋迦如來即將取滅度。你們大家應當知道,這四法之本末,應該普遍地為一切眾生而演說其中的義理。」

    又如《增壹阿含經》卷 36〈八難品 第 42〉之 1 也有同樣的說法:

    世尊告曰:「止!止!諸人勿懷愁憂。應壞之物欲使不壞者,終無此理。吾先以有此四事之教,由此得作證,亦復與四部眾說此四事之教。云何為四?一切行無常,是謂一法;一切行苦,是謂二法;一切行無我,是謂三法;涅槃為滅盡,是謂第四法本。如是不久,如來當取滅度。汝等當知,四法之本,普與一切眾生而說其義。」8

     由阿含部諸經中的聖教,在在處處都顯示涅槃之中不可能還有三界法的存在,否則即是三界有所含攝的三界境界,不是涅槃。如果到現在還有人主張說意識的粗心、細心、極細心可以入住無餘涅槃中,大家都應該指稱那些人就是愚癡人,或者指稱那些人都是佛門中的外道,不是真正的佛弟子;因為他們所信受、所奉行的是常見外道的教義,不是佛門聖教中的教義。

    但是聲聞聖者的二種涅槃——有餘涅槃、無餘涅槃,有時是從另一個層面來分別指稱三果涅槃與四果涅槃,不是一成不變的,例如《增壹阿含經》卷 7〈火滅品 第 16〉記載說:

    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此二涅槃界。云何為二?有餘涅槃界、無餘涅槃界。彼云何名為有餘涅槃界?於是,比丘滅五下分結,即彼般涅槃,不還此世,是謂有餘涅槃界。彼云何為無餘涅槃界?於是,比丘盡有漏成無漏,意解脫、智慧解脫,自身作證而自遊戲: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更不復受有,如實知之,是謂無餘涅槃界,此二涅槃界。是故諸比丘當求方便,至無餘涅槃界。如是,比丘!當作是學。」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9

    這就是說,世尊有時是從是否會再還來欲界或人間受生,而說為已證涅槃。換句話說,除了中般涅槃的三果人以外,其餘的三果人死後一定是受生於色界天中,不會受生於欲界天中,更不會再度下來人間受生,於是就從所受生的色界天中取涅槃,成為生般涅槃,或是上流般涅槃等。也就是說,這樣的三果聖者,他是一定會取證無餘涅槃的,但他所證的涅槃,是要順上受生而取涅槃的;這表示他在人間所證的涅槃,是尚有餘惑未曾斷盡的,仍有餘惑待斷,所以他的涅槃名為有餘涅槃。這與一般情況所說的有餘涅槃,是指阿羅漢未入無餘涅槃之前,尚有寒熱饑渴等餘苦未盡,要等他入了無餘涅槃以後才能除盡這些苦而名為有餘涅槃,定義有所不同,是從不同的面向來定義,所以不可一概而論。

第七節 無餘涅槃滅盡五陰是斷滅空嗎?

    無餘涅槃中雖然是滅盡三界有,不存留五陰、十二處、十八界、六入的全部或局部,乃至連極細意識或意根都不可能存在,卻不是斷滅空,也不是緣起性空,而是真實、寂滅、清涼、清淨的。例如《雜阿含經》卷 2 說:

    比丘!若離色、受、想、行,識有若來、若去、若住、若生者,彼但有言數,問已不知,增益生癡,以非境界故。色界離貪,離貪已,於色封滯,意生縛斷;於色封滯、意生縛斷已,攀緣斷;攀緣斷已,識無住處,不復生長增廣。受、想、行界離貪,離貪已,於行封滯,意生觸斷;於行封滯、意生觸斷已,攀緣斷;攀緣斷已,彼識無所住,不復生長增廣。不生長故,不作行;不作行已住,住已知足,知足已解脫;解脫已,於諸世間都無所取、無所著;無所取、無所著已,自覺涅槃:「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我說彼識不至東、西、南、北四維、上、下,無所至趣;唯見法,欲入涅槃,寂滅、清涼、清淨、真實。10

    語譯如下: 

    【比丘們!如果離開色、受、想、行,而說識陰等六識會有來、去、住或者出生的話,他的說法只是落在言語之數中,真的被質問法的實質時,他們都是不知道的;若是為了要使他們增益而為他們演說時,則只會增加他們的愚癡,因為「取陰俱識」攝藏五陰等五類種子的道理,不是他們的境界所能了知的緣故。對色的功能離開貪著,離開貪著以後,對於色陰的出生增長就跟著封滯了,於是意對色陰所生的繫縛便斷除了;對於色陰功能的貪著封滯,使得意對色陰所生的繫縛斷除以後,對色陰的攀緣跟著斷除;攀緣斷除以後,識陰就沒有所住之處所,識陰功能也就不會再度生長或增廣。同樣的道理,對受、想、行三陰的功能離開貪著了,離開貪著以後,於受、想、行等三陰功能的貪著就被封滯了,於意對受、想、行三陰想要繼續出生的接觸斷除了;於行等三陰的貪著封滯、意想要出生這三陰的觸斷除以後,攀緣便斷除了;攀緣斷除以後,那識陰六識沒有所住的處所,六識在三界中的功能便不會再繼續生長或增廣。不生長的緣故,不會再造作各種行;不作各種行以後便安住下來,安住下來以後已經於一切法中知足,知足以後便得解 脫;解脫以後,於三界各種世間便都無所取、也沒有任何執著了;無所取、無所著以後,自己覺知到涅槃的境界:「我的受生已經窮盡,清淨行已經建立,於取證涅槃之中所應該作的事情已經作完了,自己很清楚知道是不會再領受後有了。」那麼我釋迦如來就說他的識不會去到東、西、南、北四維或上方、下方,沒有可以去到的地方;這時證得涅槃的聖者,只看見法,想要進入涅槃,是寂滅、清涼、清淨、真實。】如是語譯之後,有智慧的讀者讀後便知道 世尊聖教的真義,不必再作解釋了。 

    由 世尊的聖教中,在在處處都證明,正確的緣起法是常住法,才是真實的無為法,而不是與斷見外道一樣的緣起性空的斷滅空,可以說為聲聞涅槃的實證道理,所以《雜阿含經》卷 12 如是開示: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爾時,世尊告異比丘:「我已度疑,離於猶豫,拔邪見刺,不復退轉,心無所著故,何處有我為彼比丘說法?為彼比丘說賢聖出世空相應緣起隨順法,所謂有是故是事有,是事有故是事起。所謂緣無明行,緣行識,緣識名色,緣名色六入處,緣六入處觸,緣觸受,緣受愛,緣愛取,緣取有,緣有生,緣生老、死、憂、悲、惱、苦。如是如是純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純大苦聚滅。

    如是說法,而彼比丘猶有疑惑猶豫,先不得得想、不獲獲想、不證證想,今聞法已,心生憂苦、悔恨、矇沒、障礙。所以者何?此甚深處所謂緣起,倍復甚深難見,所謂一切取離、愛盡、無欲、寂滅、涅槃;如此二法,謂有為、無為,有為者若生,若住,若異,若滅;無為者不生、不住、不異、不滅,是名比丘諸行苦寂滅涅槃。因集故苦集,因滅故苦滅,斷諸逕路,滅於相續,相續滅滅,是名苦邊。比丘!彼何所滅?謂有餘苦,彼若滅、止、清涼、息、沒,所謂一切取滅、愛盡、無欲、寂滅、涅槃。」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11

    語譯如下:  

    【如是我聞:有一個時節,佛陀住在王舍城迦蘭陀竹園。那個時候,世尊告訴一位心存異見異想的比丘說:「我已經度過疑惑,遠離了種種的猶豫,拔除了邪見之刺,永遠不會退轉於三界中,因為心中已經不會再有任何執著的緣故,還有什麼處有我釋迦如來為那些比丘們說法呢?我為那些比丘們演說賢聖出世的空相應緣起隨順法,所說的是因為有這個法的緣故所以這個事相便會跟著有,因為這個事相已經 有的緣故所以這個事相生起。我所說的緣無明而有行,緣於行而有識,緣於識而有名色,緣於名色而有六入處,緣於六入處而有觸,緣於觸而有受,緣於受而有愛,緣於愛而有取,緣於取而有後有,緣於後有而有出生,緣於出生而有老、死、憂、悲、惱、苦。就像這一樣又這一樣的純粹大苦聚集而成五陰,乃至像這樣子而有純大苦聚集而成的五陰壞滅。

    像這樣子詳細說法,而那些比丘們心中還是有疑惑而猶豫不決,先所不曾證得的卻作已證得之想、所未獲得的卻作獲得之想、所不證得的卻作證得之想,所以如今聽聞妙法以後不能實證,心中生起了憂愁痛苦、懊悔怨恨、矇然暗沒、遮障疑礙。為何會如此呢?是因為這個甚深之處我所說的緣起,加倍又加倍的甚深而難以照見,就是我所說的一切取都已遠離、貪愛已滅盡、於諸法無欲、迥無六塵而寂滅、不生不死的涅槃;像這樣的二法,就是有為與無為,有為的法或如出生,或如停住,或如變異,或如滅壞;無為的法就如不生、不住、不異、不滅,這樣子就說是比丘諸行之苦已得寂滅、涅槃。因為集的緣故所以苦集,因為滅的緣故所以苦滅,斷絕了種種聯結三界生死的道路,消滅了各種相續受生的法,相續消滅而得滅盡時,就說這是苦的邊際。比丘們!那究竟是什麼滅了呢?就是說有餘之苦,那些苦如果消滅、歇止、清涼、息滅、消失,就是所說的一切取已經滅除、貪愛滅盡、沒有三界有的愛欲、迥無六塵的寂滅、無生無死的涅槃。」佛陀演說此經以後,諸比丘們聽聞佛陀所說,大家歡喜奉行。】

    這就是說,真正的涅槃是常住法,才能說是 世尊所教示的緣起法:「有是故是事有,是事有故是事起。」這也就是 世尊說的十因緣法,正如《長阿含經》卷 10 的明示:

   「阿難!緣識有名色,此為何義?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不?」答曰無也。「若識入胎不出者,有名色不?」 答曰無也。「若識出胎,嬰孩壞敗,名色得增長不?」答曰無也。「阿難!若無識者,有名色不?」答曰無也。「阿難!我以是緣,知名色由識,緣識有名色,我所說者義在於此。」12 

    名色之由來都是由於先有根本識入於母胎中,然後才會有名等六識心及意根與色陰一起產生,然後住胎滿足十月而得出胎;出胎以後也是由於這個能出生名色的第八識而得長大成人,這才是「有是故是事有,是事有故是事起」;然後才能有十二因緣法可供修行人現前觀行而斷我見、我執等。既然有此根本識如來藏入胎而出生了名色,那麼斷了三界有之集而斷我見、我執以後,捨報入無餘涅槃時滅盡名色,當然還是有這個根本識如來藏繼續存有,所以無餘涅槃絕對不是斷滅空。而如來藏獨存的境界就是無餘涅槃,其中都無六根、六塵、六識,所以絕對寂靜、迥無熱惱而說清涼、如來藏恆存而說真實,證明涅槃不是斷滅空的代名詞,不該說無餘涅槃的滅盡境界是斷滅空。

    所以說,涅槃絕非壞滅法、斷滅空,亦有《雜阿含經》卷 2 為證: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 世尊告諸比丘:「我今為汝說壞、不壞法。諦聽,善思,當為汝說。諸比丘!色是壞法,彼色滅涅槃是不壞法;受、想、行、識是壞法,彼識滅涅槃是不壞法。」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13

    語譯如下:

    【如是我聞:一時,佛陀住在舍衛國的祇樹給孤獨園。那個時節,世尊告訴諸比丘說:「我如今為你們演說壞法、不壞法。詳細地聽著,要善於思惟,我將為你們演說。諸比丘們!色陰是可壞之法,那個色陰消滅後的無餘涅槃是不可壞之法;受、想、行、識四陰都是可壞之法,那個識陰消滅後的無餘涅槃是不可壞之法。」佛說完此經以後,諸比丘們聽聞佛陀所說,全都歡喜奉行。】

    這表示滅除全部五陰自我以後,並非斷滅空,而是不可壞的常住法;這個不可壞的常住永恆的無餘涅槃中,正是能出生名色的「識」─阿賴耶識改名為異熟識─離六塵獨自存有,所以不是斷滅空。但這個識是能生名色的識,不是「名」所含攝的識陰中的意識,意識是被「識」所生的「名」中的識陰中的一個識,是被「識」所生之生滅識,不是能生意識、能生識陰的常住「識」,常住識是恆而不壞的識,所以祂獨存而名為無餘涅槃時,無餘涅槃就是不可壞的法性,這也證明無餘涅槃不是斷滅空。

    又,信有離見聞覺知的第八識獨存常住不壞,信有離見聞覺知的第八識常住不壞,信有能生名色的第八識常住不壞,方能證涅槃;佛於《中阿含經》卷 24〈因品 第 4〉中復舉七種識住及二種識入境界說明皆是三界生死法,不可仗恃,要依「不見」「有」「神」,方能證涅槃: 

    佛言:「阿難!或有一不見覺是神,亦不見神能覺,然神法能覺,亦不見神無所覺。彼如是不見已,則不受此世間;彼不受已,則不疲勞;不疲勞已,便般涅槃: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阿難!是謂增語,增語說傳,傳說可施設有。知是者,則無所受。阿難!若比丘如是正解脫者,此不復有見如來終,見如來不終,見如來終、不終,見如來亦非終亦非不終,是謂有一不見有神也。」14

    語譯如下:

    【佛陀說道:「阿難!或者有一比丘了知不見不覺者是精神,亦不曾看見這精神能覺,然而這個精神之法卻是能覺,也不曾看見這個精神對祂所應知的事情無所覺。那個比丘像精神這樣子不見一切法以後,就不再領受這個五陰世間;他不領受五陰世間以後,心中則不疲勞;不疲勞以後,便取般涅槃而說: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阿難!這就是所說的增語,以這個增語而演說流傳,流傳演說時可以施設為真實有。知道這個正理的人,就不再有所受。阿難!如果比丘像這樣子正解脫的話,這就不會再有看見如來終沒,看見如來沒有終沒,看見如來終沒、不終沒,看見如來亦非終沒亦非不終沒,這就說有一個不見三界有的精神啊。」】 

    這就是說,有一個精神能出生六根、六塵、六識等名色,這個精神對六塵境界卻都無知無覺,然而這個精神又不是全無知覺,因為對於祂自己所運作的種種法都是有知有覺的,這就只有第八識才能如此,所以 世尊說:「不見覺是神,亦不見神能覺,然神法能覺,亦不見神無所覺。」開示了這個道理以後,世尊又說三界一切色陰都是依此「神」而施設,七識住、二處也都是依此「神」而施設,八解脫也是依此「神」而施設。換句話說,此「神」是能生萬法的精神,能生之法恆而常住,性如金剛方能恆住不壞,是故此「神」所生之名色滅盡而名為無餘涅槃時,其實仍然是此「神」獨住而不與萬法為侶的絕對寂靜境界,名為涅槃。由此證明涅槃不是斷滅空。(待續)

1 《別譯雜阿含經》卷 10,《大正藏》冊 2,頁 445,中 7-15。 

2 《別譯雜阿含經》卷 15,《大正藏》冊 2,頁 477,下 12-15。

3 《別譯雜阿含經》卷 15,《大正藏》冊 2,頁 480,上 16-21。 

4 《增壹阿含經》卷 8,《大正藏》冊 2,頁 586,上 26-中 2。

5 《中阿含經》卷 4,《大正藏》冊 1,頁 445,上 8-17。

6 《增壹阿含經》卷 28,《大正藏》冊 2,頁 707,中 21-24。 

7 《增壹阿含經》卷 36,《大正藏》冊 2,頁 749,上 5-13。 

8 同註腳 7。 

9 《增壹阿含經》卷 7,《大正藏》冊 2,頁 579,上 12-23。

10《雜阿含經》卷 2,《大正藏》冊 2,頁 9,上 11-25。 

11《雜阿含經》卷 12,《大正藏》冊 2,頁 83,下 1-22。

12《長阿含經》卷 10,《大正藏》冊 1,頁 61,中 8-14。

13《雜阿含經》卷 2,《大正藏》冊 2,頁 12,中 25-下 1。

14《中阿含經》卷 24,《大正藏》冊 1,頁 580,中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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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108期目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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