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目
觸塵觸塵是身根、身識所面對的境界。外觸塵是身扶塵根所接觸的境界;內觸塵則是身勝義根所接觸、身識所緣的境界,同時也是意識所緣的境界。《瑜伽師地論》說,觸塵攝屬於肉眼不可見之色法,但是身根能接觸、身識及意識能面對而了知觸塵的存在,故名為「無見有對」之法。觸塵依其性質差別,有許多種類,例如:冷、熱、輕、重、滑、澀、軟、硬、鬆、緊、飢、渴、痛、麻、癢等等,舉凡身識所能領受的塵境都屬於觸塵所攝。若依有情的感受則可分為三類:
一、好觸:舒適的觸感,可引生樂受;
二、惡觸:不舒適的觸感,可引生苦受;
三、捨處所觸:平淡的觸感,可引生捨受。
觸塵是由身體表面或內部所摩擦、接觸而領受的境界相,《瑜伽師地論》卷一中列舉出地、水、火、風、輕性、重性等二十多種觸塵1 ,卷五十四則說:「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 2 也就是說,觸塵中的地、水、火、風等四法,是現象界中確實存在的物質,地大以堅硬為相、水大以溼潤為相、風大以動轉為相、火大以溫煖為相,此四大屬於「能造觸」,其餘觸塵皆是由這四大種依不同比例組合而假名施設的境界相,即為「所造觸」。要特別說明的是,論文中的「病、老、死」,指的不是「病、老、死」本身,而是指由於疾病、衰老或臨死的過程中,身根所觸的境界有變異而能使意識配合身識覺知到,例如:生病時身體可能會有發熱、酸痛、無力的觸塵覺受,反過來說,如果身體產生發熱、酸痛、無力的覺受,就會讓人聯想到是否感染了疾病;衰老或臨死也是同樣的道理。
觸塵的範圍極為廣大,色、聲、香、味以外的都屬於觸塵所攝;身根則是五色根中範圍最廣的,眼、耳、鼻、舌中都有一分為身根所攝。而人類的觸覺感受器種類繁多,其中有許多與生命安全息息相關,例如痛覺就相當於身體的警報系統,如果失去痛覺會使人無法察覺傷害,燙傷、骨折、感染時不能自知,嚴重時就會危及生命。雖然欲界人間對於觸塵的覺知有其必要性,但是仍應該瞭解其無常的本質,不應該貪愛執著;若能深觀觸塵的生滅無常、無自性,則能逐漸伏滅對觸塵的執取,保持單純必要的覺知,但不被觸塵所繫縛而起貪厭等種種煩惱。
就物理與化學層面而言,觸覺來自物體的各種物理與化學特性,例如壓力、振動、溫度、硬度、柔軟度、粗糙度、光滑度、濕潤度等,部分化學物質亦可能作用於皮膚而產生灼熱、清涼或刺痛等感受;這些物理與化學性質,都是觸覺形成的外在刺激基礎,經由皮膚、肌肉或內臟器官的直接接觸,才能與身體內外的感受器相應。從醫學與生理學來說,觸覺的形成主要依賴分布於皮膚、肌肉、關節及內臟等處的各類感受器;當受到外界刺激時,感受器會將壓力、溫度、振動、牽拉等物理刺激,或部分化學刺激,轉換為神經訊號,再經由周圍神經傳遞至腦部,從而產生對冷熱、軟硬、滑澀、輕重、痛癢等觸覺的知覺(請參見第五章第三節第五目〈身根〉之說明)。從神經科學與心理學的研究來看,同樣的外在刺激,未必會產生完全相同的觸覺經驗,而是與個體的生理狀態、過往經驗、情緒、注意力及認知等因素密切相關。例如相同的溫度,在不同環境下可能令人覺得偏冷或偏熱;同樣程度的按壓,有人感到舒適,有人卻感到疼痛;可見觸覺並非完全由外在刺激所決定,而是神經系統與心理認知共同作用的結果。也就是說,由觸覺所引生的感受,除了物質層面的感官刺激之外,亦會因個人的生理條件、記憶與心理狀態不同,而呈現出種種差別。由此可知,從現代科學的角度來說,觸塵並非恆常不變的實體;觸覺乃是依於外界物理或化學刺激、感受器的作用、神經傳導機制,以及心識的認知活動等多種條件相互配合而顯現的現象。此一理解,與佛法所說觸塵依緣而生、無有自性的義理,亦可相互契合而得到印證。
有情眾生之身識與意識所接觸與領納的觸塵,是內相分觸塵,係第八識如來藏藉身扶塵根觸外觸塵為緣,在身勝義 根處所變現出來的內觸塵境;也就是說,身識與意識實際了別的,並非外在觸塵境本身,而是第八識所變現的內相分觸塵。而隨著身扶塵根與身勝義根之功能優劣等差異,以及外觸境條件的不同,也會影響到內觸塵的呈現。譬如當身扶塵根(如皮膚、肌肉、關節及內臟中的各類感受器)或身勝義根(如丘腦及大腦體感覺皮質等神經系統)發生異常、損傷,或是受到感染(如帶狀皰疹等引發的神經痛與後遺症)、藥物、疾病(如糖尿病周邊神經病變、中風)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觸覺感受與神經傳導功能受限、異常甚至喪失時,如來藏所變現出來的內觸塵就會異於外觸塵乃至無法呈現,因此世間會有觸覺喪失( tactile anesthesia)、觸覺減退(tactile hypoesthesia)、觸覺過度敏感(tactile hyperesthesia)、感覺異常(tactile paresthesia)等種種不同的觸覺異常狀態。有情領受的是各自如來藏所變現之內相分觸塵,因此觸覺異常多屬主觀感受,雖然現代醫學可藉由神經學檢查、定量感覺測試(quantitative sensory testing)及神經傳導檢查等方法,評估觸覺功能受損的程度,但對於個人所實際領受之冷熱、痛癢、麻木或刺痛等觸覺經驗,仍難作出完全客觀而精確的定量或定性分析。
由此可知,內觸塵的現起,除了根本因如來藏之外,尚須多種條件和合;而內觸塵現起之後,亦是剎那剎那在變異,無有真實不壞之體性存在。所以說內外觸塵皆是無常變異、是無我、是空,不可執為真實有,然而眾生無知於此正理,對於各種感覺的領受非常執著,甚至為了追求各種觸塵之樂受而造諸惡業,譬如密宗喇嘛教之無上瑜伽雙身修法,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喇嘛教各派所追求的樂空雙運皆不出淫樂觸之範圍,不論是觀想而修之雙身法,或以實體明妃而修之雙身法,其中心思想皆以淫樂觸之遍身及常久不退為大樂,於其中觀能受遍身樂觸的覺知心空無形色為證得「空性」,故名「大樂空性」,復觀彼樂觸中之覺知心與樂觸不二,名為「樂空不二」,以此為「正遍知覺(正知大樂遍滿全身故名正遍知覺)」、「即身成佛」,殊不知一切觸塵、領受、覺知心皆非實有,都是眾緣和合而有,沒有常住不壞之實體存在,如果為了追求虛妄不實之樂觸而起貪著,乃至傷害眾生造諸惡業,招致未來無量世的輪迴苦果,那實在是愚昧至極,有智之人豈能不引以為戒!
第三節 法處所攝色
在十一種色法中,除了五色根和五塵之外,尚有法處所攝 色,也就是法處所攝之一分色法。「法處」乃是十二處之一,即是意根、意識所觸、所緣之法塵境。然而「法塵」並不都與色法有關,與色法無關的就不能歸入到色法、色蘊之中,例如無色界之定境法塵;只有與五塵色法有關的才屬於「法處所攝 色」,這主要是指緣於五塵上的法塵。
《瑜伽師地論》將法處所攝色分為「律儀不律儀所攝色」、「三摩地所行色」二種3 。「律儀所攝色」指的是受持正戒(如五戒、菩薩戒、聲聞戒等)者,或是發起禪定而有定共戒者,因為已成就防非止惡的「戒體」,隨時能防護自己的身業、口業不造作惡行,所以四威儀中身口的惡法都不現行,就稱為「律儀所攝色」,簡稱「律儀色」。「不律儀所攝色」則是放任自己的惡習而不防護身業、口業者,四威儀中常可見身口的惡法現行,例如習慣暴力、欺騙、惡口等,就稱為「不律儀所攝色」, 簡稱「不律儀色」。「三摩地所行色」指的是依於三摩地(禪定或智慧三昧)所顯現的色相,依《顯揚聖教論》的說明有「彼所 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二類4 ,「彼所緣影像色性」指的是定中所見的影像,例如修觀想念佛時,心中顯現的佛菩薩影像;「彼所作成就色性」則是指依於各種三摩地所變現出來的境界,例如上身出水、下身出火。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四又說:「墮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若律儀色、不律儀色,皆是假有。」 5 也就是說,「三摩地所行色」中,變現出有質礙之物質色法者屬於實物有,其餘法處所攝色則是依附於其他色法而存在,是假名施設為有,例如「律儀色」是持戒者身上顯現出來的無表色,不是有實質的色法。無著菩薩在《大乘阿毘達磨集論》 中,又將法處所攝色區分為五種: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定自在所生色6 ,此處就不展開細說。
以上所說五塵及法處所攝色,總說即是相分,相分有二:外相分與內相分,此二者皆是唯第八識阿賴耶識所變現的境界。外相分是器世間所現的五塵,為眾生阿賴耶識共業所成; 內相分則為阿賴耶識藉五扶塵根對外境五塵,即於自心中如其所觸如實顯現內五塵,如人照鏡時鏡中如實顯現人影一樣。內相分是唯心所顯故,當五扶塵根或勝義根有缺損,如盲聾瘖啞痴呆等,不能如實對現外五塵,或者使得外五塵被扭曲,則所顯的內相分就會是扭曲的五塵境。由此可知,一切有情無始以來從未接觸過外塵境,所見所聞乃至所觸所知,皆是自心所現;凡愚不知此理,見一切山河大地、人事物等,皆誤以為真實見,其實都只是自心所顯的內相分而已,既然是自心具足之法,又何需為貪求諸受而廣造諸業呢?
以上「二所現影故—色法十一」已敘說如前。總而言之,此等色法,皆是八識心王所變之相分;除此十一色法之外,更無其他色法可得,由此亦可了知一切色法,唯是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像,若離此二者,尚無一法可得,何況有色 法十一呢?因此而說「萬法唯識」。(待續)
1《瑜伽師地論》卷一〈本地分中五識身相應地第一〉:「彼所緣者,謂觸,無見有對。此復多種,謂地、水、火、風、輕性、重性、滑性、澁性、冷、飢、渴、飽、力、劣、緩、急、病、老、死、癢、悶、粘、疲、息、軟性、勇,如是等類,有眾多觸。此復三種,謂好觸、惡觸、捨處所觸,身所觸。又觸者,謂所摩、所觸,若硬、若濕、若動、若煖,如是等差別之名。是身所行,身境界,身識所行、身識境界、身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助伴及業、如前應知。」 《大正藏》冊三十,頁 280,上 9-18。
2 《大正藏》冊三十,頁 597,中 4-6。
3《瑜伽師地論》卷三:「法處所攝色有二種,謂律儀不律儀所攝色、三 摩地所行色。」《大正藏》冊三十,頁 293,下 6-7。
4 《顯揚聖教論》卷一〈攝事品 第一〉:「法處所攝色,謂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此復三種,謂律儀色、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律儀色云何?謂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不律儀色云何?謂不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現行法建立色性。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大正藏》冊三十一,頁 484,上 13-21。
5《大正藏》冊三十,頁 597,中 6-9。
6《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一〈本事分中三法品 第一〉:「何等法處所攝色?有五種應知,謂極略色、極逈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定自在所生色。」《大正藏》冊三十一,頁 663,下 15-17。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213期目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