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阿黎吒比丘或中觀學派「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呢?例如前面所舉中觀學派以世俗哲學思想將「世俗
諦」與「勝義諦」進行詭辯,錯誤的主張認為「任何事物和現象在本質上是沒有分別的」就是「勝義諦」。可是「任何事物和現象」的「本質」都是生滅的「現象界」,因為所謂的「任
何」歸屬於「事物和現象」,仍然屬於「現象界」的同一類,
同樣都是「世俗諦」。真正的「勝義諦」應該是超越「世俗」、
超越「世俗諦」,而且與「現象界」的「世俗諦」不屬於同一
類,也就是不生不滅這一類才是真正的「勝義諦」,才能稱為是「以自智體證之」。「貪、瞋、癡」三毒,有情不必有什麼智慧,同樣都能體驗這三毒對我們的影響。佛陀說「他們不
能適應學法所應該到達的真正目的」,就是不能適應「內寂其心」掃除「貪、瞋、癡」三毒的學法真正目的,既然修學佛法需要「以自智體證之」,必然不是一般人就能「體證」的「貪、瞋、癡」,而是超越「貪、瞋、癡」三毒,而又能令「貪瞋癡三毒淨,色淨,一切種智淨」的佛法智慧。因此,中觀學派
以「世俗諦」與「勝義諦」進行世俗哲學思想的詭辯,就是佛陀所責備的「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
像這種「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經常以世俗哲學極致詭辯推求,混淆修行應該「以自智體證之」的基本原則,例如被多部藏經收錄於律部的《佛說淨業障經》:
「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經常以世俗哲學極致詭辯推求,混淆修行應該「以自智體證之」的基本原則,例如被多部藏經收錄於律部的《佛說淨業障經》:
佛告比丘:「汝本無心,云何而犯?」比丘答言:「我於後時乃生欲心。」「如是比丘!心犯欲耶?」答言:「如是。」佛告比丘:「我常不言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耶?」答言:「如是。」佛告比丘:「於意云何?汝曾夢中受欲之時,心覺知不?」答言:「覺知。」佛告比丘:「汝向犯 欲,豈非由心而覺知耶?」答言:「如是。」「若如是者,比丘!寤、夢犯欲有何差別?」比丘答言:「寤、夢犯欲無差別也。」1
佛告文殊師利:「……文殊師利!汝觀是法能令眾生離諸業障,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能令現身得無生忍。所以者何?能觀三界如影、響故,猶如幻師觀於幻人無有障礙。」2
上述所引的所謂律部經典,前面一段描述有一位無垢光比丘違犯淫戒3 ,以及後面一段描述有一位勇施比丘不但犯淫戒,而且以毒殺害共行淫事女之夫4 。在前面一段的對話中,經文中的「佛陀」問:「你的意思是怎樣認為的呢?你曾經在夢中承受淫欲的時候,你的意識心覺知領受嗎?」答言:「覺知領受。」佛告比丘:「你之前所違犯的淫欲,豈不是由意識心而覺知領受嗎?」答言:「確實是這樣。」佛告比丘:「若確實是這樣,比丘!清醒中、作夢中二者違犯淫欲戒有什麼差別嗎?」比丘答言:「清醒中、作夢中二者違犯淫欲戒沒有差別。」經文中的「佛陀」對於無垢光比丘「清醒中、作夢 中二者違犯淫欲戒沒有差別」的回答,竟然沒有表示反對,由此顯示此經文中的「佛陀」並不是真正的佛陀,因為真正的 佛陀絕對不會違反「以自智體證之」的基本原則。
我們思考「夢中受欲」與「寤中受欲」二者能夠相同嗎? 如果「夢中受欲」與「寤中受欲」二者相同,那麼我們在「夢中受欲」而飲食,豈不是就可以不必在「寤中受欲」而飲食呢?「夢中受欲」而飲食,根本沒有任何摶食的受用,如何能與「寤中受欲」而有真實的食物滋養色身相提並論而說「無差別」呢?同樣的,「夢中犯欲」並無真實的對象,「寤中犯欲」確實有真實的有情對象,二者截然不同。所以,具足一切智智的佛陀,不可能同意「寤、夢犯欲無差別也」的主張,因為完全違反「以自智體證之」的基本原則,所以這一部經也是偽經。
後面一段經文,虛設的佛陀告訴虛設的文殊師利說:「文殊師利!你能現觀這個法就能令眾生離開諸種的業障,即使領受婬法,即使施行婬法,甚至殺害人、斷人命根,也能令此人現身得無生忍。為什麼呢?能夠現觀三界如鏡中影像、空谷回響的緣故,就好像魔術師現觀於幻化的人無有障礙一般。」虛設的佛陀這段說法是顛倒的,因為能夠「觀三界如影、響」的人,根本就不可能去「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能夠「觀三界如影、響」的出家比丘,對於「婬法」必然毫無領受與施行的欲望與動機,必然依於佛戒威儀而防護自身不墮於毀戒之境界,心中更無毒殺人夫、斷人命根的念頭。既然一個宣誓守出家比丘戒者,卻不知依據佛戒威儀防護自身,以致違犯佛戒威儀而「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說明其意識心是欲望粗重,行為粗弊與三惡道相應,完全不能與戒定慧三學相應,就絕無可能夠有「觀三界如影、響」的實相智慧。
除此之外,「能觀三界如影、響」,就真的「猶如幻師觀於幻人無有障礙」嗎?在大乘經論中確實曾說「如鏡中像無體可得」5 ,但是大乘見道現觀第八識如來藏時「能觀三界如影、響」,也同時現觀第八識如來藏報償身口意行之因緣果報,絲毫不爽無有遺餘,所以「猶如幻師觀於幻人無有障礙」者,在於觀察之智慧「無有障礙」,並非比丘造作婬業、殺業,毀破佛戒之婬戒與殺戒「無有障礙」而能「令現身得無生忍」。 如果「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能令現身得無生忍」,那麼佛陀就不必施設佛戒令在家出家弟子嚴持戒法。因此,主張「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能令現身得無生忍」,即是主張「受行婬法、斷人命根,無有障礙」,這樣的主張與阿黎吒所說「世尊雖說是障礙法,但享樂此者,決不為障礙」就完全相同了。
因此,根據律部《梵網經》所說菩薩犯十重戒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6 ,所以不論在家出家菩薩犯十重戒,必然障礙其「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乃至三賢十地所證果位一切皆失,因此「受行婬法、斷人命根」皆是「障礙法」,而非「無有障礙」。《佛說淨業障經》之所說,與《梵網經》所說之菩薩戒正理並不相符,故為偽經。
或有人問:鴦掘魔羅殺人無數,亦大乘見道得證無生,為何勇施比丘不能「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能令現身得無生忍」呢?答:鴦掘魔羅與勇施比丘二者顯有不同,鴦掘魔羅雖在家未受佛戒,「以自智體證之」而不受邪淫之誘惑7 ,唯於升天 之因果不明,故受其師的邪見,錯信得千人指鬘能升天上8 。鴦掘魔羅值遇佛陀而於「滅六見之法」深入思惟,並自省所行是善是惡而悔過,故能「以自智體證之」而大乘見道,此後持 守佛戒無犯。所以,鴦掘魔羅只犯性罪,不犯佛戒;鴦掘魔羅受邪師所害而犯殺,非因愛染而犯殺。然而,勇施比丘係出家比丘受持佛戒,修學佛法義理,卻以愛染無智而毀破佛戒,又以愛染無智違背修學佛法義理,以淫心、惡心「受行婬法、 斷人命根」,既犯性罪亦犯戒罪。因此,鴦掘魔羅在家而有不受婬法之智,勇施比丘出家應守佛戒,卻婬欲心重、無智毀破佛戒;鴦掘魔羅出家後持守佛戒無犯,勇施比丘出家受佛戒後,違犯婬戒與殺戒二種重罪。所以,鴦掘魔羅與勇施比丘二者顯有不同,故鴦掘魔羅以「滅六見之法」而大乘見道,於理於法皆可相合,但若說勇施比丘以「受行婬法、斷人命根」而大乘見道,於理於法皆不相合。
上舉《佛說淨業障經》主張「寤、夢無差別」、「受行婬法、斷人命根,無有障礙」,都是假借佛菩薩言語,以世俗哲學極致詭辯推求,混淆修行應該「以自智體證之」的基本原則,只「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巧設辯機為種種違犯戒行之事開脫罪責,實非修行所應遵行的道理。
綜合上述分析,心法的「淫淨」與物質的「色淨」在「本質上是沒有分別的」,其實就是在探討心法與物質的共同根源,一般世俗哲學思想只能在現象界的心法與物質中思辯, 所以都是「世俗諦」。只有尋得生命的實相第八識如來藏非心法亦非物質,卻能出生現象界中一切心法與物質,這樣本來自性清淨涅槃的第八識如來藏,才能成立《般若經》所說的「淫淨故色淨」,乃至成立「三毒實性清淨」、「乃至一切種智淨」,如此才是真正的「勝義諦」。
接著佛陀更以譬喻的方式繼續解說:
諸比丘!譬喻有人四處奔之,欲得蛇、覓蛇、索蛇而行, 若見大蛇,彼即於此或依胴腰、或依尾而捕捉,其蛇迴 頭咬彼人之手、或腕、或餘之支節,彼因此受死或將死之苦;何以故?諸比丘!因彼不真通曉捕蛇之法。如是,諸比丘!此愚癡人是學法,即:經、應頌、解說、諷頌、感興語、如是語、本生、未曾有法、有明(方廣)。雖學法,對此等之法,不以慧究明其意義,對於彼等此等之法,不以慧究明其意義,於是不得明了,彼等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以學法。彼等不適學法之真目的, 對彼等不理解此等之法,永久非饒益,以致不幸;何以故?諸比丘!對於法以不真理解者也。9
上述經文中,佛陀以「大蛇」作為「欲望」的譬喻,因為人類對於財色名食睡充滿欲望而難以滿足,所以佛陀以「大蛇」譬喻「欲望」。人類普遍想要獲得財色名食睡的「欲望」,譬喻為「欲得蛇、覓蛇、索蛇而行」。佛陀說人類「欲得蛇、覓蛇、索蛇」卻只會「依胴腰、或依尾而捕捉」,反而被蛇咬到「手、腕、餘之支節」,最後只能「受死或將死之苦」,通通都是「不真通曉捕蛇之法」。本經稱為《蛇喻經》,就是將正確修學佛法譬喻為「通曉捕蛇之法」,教導有情在世間「欲得蛇、覓蛇、索蛇」,應該如何捕蛇而不會反遭蛇的反噬,才能夠成為久住人間廣度有情的菩薩。佛陀接著又簡單重述修學九分教法(即三藏十二部經),要以智慧究明其意義,不可落入「為論詰之快味、為饒舌之快味」,因為那樣並「不適學法之真目的」。
佛陀開示完阿黎吒比丘這類不善於捉蛇的人的過失,接下來開示善於捉蛇者的譬喻:
諸比丘!於是或善男子學法,即:經、應頌、解說、諷頌、感興語、如是語、本生、未曾有法、有明(方廣)。彼等學彼法,對此等之法,以慧究明其意義。對此等之法,彼等以慧究明其意義,故能明了,彼等非為論詰之快味、非為饒舌之快味而學法,彼等適合學法之真目的,善解此等之法,彼等當永久饒益,得幸福,何以故?諸比丘!對於法是善理解也。
諸比丘!譬喻有人欲蛇、望蛇、索蛇而行,以見大蛇,彼以其羊趾形之杖克押之,克押以克首而捕捉。諸比丘!彼蛇以胴體如何捲彼人之手,或腕、或餘支節,但因此,彼人不為受死或將死之苦。是故,諸比丘!對於蛇有善理解也。諸比丘!如是此或善男子學法,即:經、應頌、解說、諷頌、感興語、如是語、本生、未曾有法、有明(方廣)。學法而對此等之法以慧究明其意義。對此等之法,彼等以慧究明其意義,故能明了得歡喜,彼等非為論詰之快味、非為饒舌之快味而學法,彼等適合學法之真目的也,善解此等之法。彼等永久饒益,得幸福;何以故?諸比丘!是對於法善理解者也。是故,諸比丘!於是從予所說理解之意義,其應如是受持,又若不理解從予所說之意義者,對此,汝等應問予,或應問彼賢明之比丘。10
此段經文中,佛陀開示善於學法的人「非為論詰之快味、非為饒舌之快味而學法」,這樣的人「適合學法之真目的,善解此等之法,彼等當永久饒益,得幸福」。這樣才是「對於法是善理解也」。接著佛陀更具體的描述善於捕捉「欲望」大蛇的人,「以其羊趾形之杖克押」大蛇,譬喻使用、遵從佛陀的教法「克押」「欲望」的大蛇,其實就是「內寂其心」而不落入「論詰之快味、饒舌之快味」。這個能夠「克押」「欲望」而「內寂其心」的人,才是「適合學法之真目的」的人,也是「於法善理解」的人。至於那些只求「論詰之快味、饒舌之快味」而無法「內寂其心」的人,就是「不適學法之真目的」,也是「不理解此等之法」的人。
「克押以克首而捕捉」譬喻善於捕捉「欲望」大蛇的人,必須在「克押」「欲望」大蛇後,找到「欲望」大蛇的「蛇首」,才能夠「克首而捕捉」。那麼,「克押以克首而捕捉」就是在「內寂其心」之「方便禪思」後,以「真實禪」找到生命的根源, 就是不生滅的第八識如來藏,因為第八識如來藏才是出生「欲望」的究竟根源,所以只有第八識如來藏可以稱為「蛇首」。
佛陀說:克押欲望並找到欲望究竟根源的人,即使他被「欲望」大蛇用蛇體無論如何地纏捲著手、或腕、或其他支節,他都不會被反噬而受死,也不會遭受被反噬而即將死亡的痛苦。因為這樣,諸比丘!這樣的人對於「欲望」大蛇有善於理解啊。諸比丘!像這樣的善男子修學九分教法(即三藏十二部經),就是以智慧究明其意義。接著佛陀再次重述要義後,並繼續開示重要的「筏喻之法」:
「諸比丘!予度脫汝等不為執著而說筏喻之法,諦聽!善思念之!今將說之。」彼等比丘「願樂欲聞!」以應 諾世尊。
如是世尊曰:「諸比丘!譬喻有人行於山道,見其有大水流,而此岸有危險且恐怖,彼岸安穩而無恐怖,而且從此岸往彼岸無有渡舟,又無橋樑。彼乃思之:『此甚大之水流,而且此岸有危險恐怖,彼岸安穩而無恐怖,而且從此岸往彼岸,無有渡舟,又無橋樑。然!我收聚草、木、枝、葉以作筏,依其筏,以手足努力而渡於安全之彼岸。』諸比丘!於是彼人收聚草、木、枝、葉以作筏,依其筏以手足努力,渡於安全之彼岸。渡之以達彼岸,彼以生如次之念,即:『此筏於我有多饒益,我依此筏以手足努力而達安全之岸,然我從此筏或以戴於頭,或以擔於肩,如所欲而行。』諸比丘!其意如何耶?彼人如 是對於彼筏應如是為者乎?」
〔諸比丘曰:〕「不然!世尊!」
〔世尊曰:〕「諸比丘!彼人對彼之筏應如何為之乎?諸比丘!如是渡達彼岸之彼人,作如次之念,即:『此筏對我多所饒益,我依此筏以手足努力而渡安全之岸,然!我以此筏,或置於岸上,或浸於水後,如所欲而行。』諸比丘!彼人如是為者,對彼筏以應為而為者也。諸比丘!如是,予為度脫不令執著而說筏喻法。諸比丘!汝等實從筏喻知法亦應捨離,何況非法耶?」11
此段經文接續前面經文「對於法善理解」後,佛陀開示「筏喻之法」,目的是度脫諸比丘令於諸法「不為執著」。佛陀舉示譬喻「此岸有危險且恐怖」為人類眼前的身心世界,「彼岸安穩而無恐怖」為不生不滅的涅槃解脫境界,「此岸」與「彼岸」中間「有大水流」則譬喻無常而輪迴不已的生死大海。有人想「從此岸往彼岸」,於是「收聚草、木、枝、葉以作筏」,譬喻修學九分教法(即三藏十二部經)而善於理解,「以手足努力而渡」則譬喻依法「克押」「欲望」而能「內寂其心」;「渡於安全之彼岸」則譬喻能以「真實禪自智體證」涅槃彼岸。
對於到達彼岸者而言,如果他作這樣想:「這個『筏』對我從此岸度到彼岸多所饒益,那麼應該將『筏』頂戴在頭上而行走,或擔挑在肩膀上而行走嗎?」佛陀將這個問題詢問諸比丘,諸比丘回答:「不應該這樣子!世尊!」於是佛陀重述義理後,結論說:「這個『筏』應該棄置於岸上,或者就浮浸在水上後,如自己的所欲而行走。」佛陀總結而說:「諸比丘!就像是這樣,我為度脫諸位不令執著而說筏喻法。諸比丘!你們大眾要確實遵從筏喻法,正確知道言說文字的教法尚且應該捨離,何況『欲望』等等障礙法並非教法,難道不應該捨離嗎?」
佛陀說「法亦應捨離,何況非法耶」,呼應前面「以自智體證之」,再次強調佛法的修學不在於對教法文字言說的「論 詰之快味、饒舌之快味」,而是要「對於法善理解」並付諸實修以驗證之。佛陀將修學佛法的重要觀念強調後,對於阿梨吒比丘錯解《般若經》「佛說三毒實性清淨故」的內涵,佛弟子應該如何正確解讀呢?佛陀在《蛇喻經》中進行解答:
「諸比丘!此等有六見處,云何為六?諸比丘!是未聞之凡夫,不尊重聖者,不知聖者之法,不於聖者法為導;不尊重真人,不知真人之法,不以真人法為導;以色於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也,此是予之我。』又,以受 於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又,以想於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又,以 行於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又,此之所見、所聽、所思量、所識、所得、所欲、以意所反省者,亦為:『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又,此之見處,即『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是永遠如是存在』,以此之見處,觀:『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諸比丘!多聞之聖弟子乃尊重聖者,知聖者之法,於聖 者法為導;尊重聖人,知聖人之法,於聖人之法為導。 以色於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又,以受於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又,以想於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又,以行於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又,此之所見、所聞、所思量、所識、所得、所欲、以意反省之者,亦為:『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此之見處,即『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永遠如是存在』,以此之見處亦觀:『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如是觀彼於非實有者,即不焦勞也。」12
上述經文中佛陀自問:「此等有六見處,云何為六?」接著自答說明六見處即是五陰及法界之根源,共六種見處,但有「未聞之凡夫」與「多聞之聖弟子」二種結構相同的六見處。其中一種為「未聞之凡夫」的六見處,是「不尊重聖者,不知聖者之法,不於聖者法為導;不尊重真人,不知真人之法,不以真人法為導」,是為外道法、有漏法;另有一種為「多聞之聖弟子」的六見處是「乃尊重聖者,知聖者之法,於聖者法為導;尊重聖人,知聖人之法,於聖人之法為導」,則為佛門正法、無漏法。佛陀解說六見處時,同時舉出有二種截然不同的六見處,由此可證六見處確實有錯誤與正確二種,都可稱為六見處。其中「真人之法」、「真人法」已經隱喻六見處亦是探討人類真實而完整的生命結構,才是「真人之法」、「真 人法」,若不是生命真實而完整的生命結構,就稱為「不尊重真人,不知真人之法,不以真人法為導」。
「未聞之凡夫」的六見處是錯誤的六種見處,其前五見處「以色於目,以受於目,以想於目,以行於目,此之所見、所聽、所思量、所識、所得、所欲、以意所反省者」,全都是充滿「這是我的東西,這就是我,這是吾人之實我(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將五陰視為我所、我、有我性的我見。第六見處之命題「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是永遠如是存在」13是錯誤的,則為想像五陰之外存在「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還是落入我所、我、有我性的我見之中。
「多聞之聖弟子」的六見處是正確的六種見處,其前五見處同樣是「以色於目,以受於目,以想於目,以行於目,此之所見、所聽、所思量、所識、所得、所欲、以意所反省者」,皆為不存在我見的「這不是我的東西,這不是我,這不是吾人之實我(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之無漏、無我法。 第六見處由命題「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永遠如是存在」所代表,亦為「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之無漏、無我法正見。像這樣觀察錯誤命題「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永遠如是存在」所指涉的那個「(梵)我」並非實際存在,也不產生焦勞煩惱而安住於無我之解脫正受,故隱喻存在由此命題所代表者「涅槃」。因此,多聞聖弟子的第六見處不僅不同於前五見處的五陰,亦不同於未聞之凡夫的六種見處。由此可知,正確的六見處與錯誤的六見處,其首要具體的差異是「我見」與「無我」之不同,亦即聲聞解脫之無我法應該遍及六種見處,若依此「無我」之六見處而證解脫得沙門果者,即為方便禪思。
《蛇喻經》中,佛陀開示六見處有「我見」與「無我」之差異後,接下來立即討論六見處「於外非實有者」、「於內非實有者」有無焦勞的差異:
如是說時,比丘白世尊:「世尊!於外非實有者,有焦勞耶?」〔世尊曰:〕「比丘!有!」〔比丘曰:〕「請 世尊說。」〔世尊曰:〕「比丘!或有人思之:『嗚呼!於予在,今此予實無。若予在者〔善〕,今此予實是不可得。』彼 即愁、惱、悲、打胸哭泣,以生困惑。比丘!如是於外非實有者,有焦勞。」
〔比丘曰:〕「世尊!於外非實有者,非有焦勞者耶?」
〔世尊曰:〕「比丘!有!」〔比丘曰:〕「請世尊說。」
〔世尊曰:〕「比丘!於此或者不想:『嗚呼!予在,今此予實無。若予在者〔善〕,今此予實不可得。』彼即不愁、不惱、不悲、不打胸哭泣,不生困惑。比丘!如是於外非實有者,非有焦勞。」
〔比丘曰:〕「世尊!於內非實有者,有焦勞耶?」〔世尊曰:〕「比丘!有!」〔比丘曰:〕「請世尊說。」〔世尊曰:〕「比丘!於是或比丘有如次之見:『彼是世界,彼是我,予于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是永遠如是存在。』彼從如來或從如來之弟子,為除一切之見處、偏見、纏、傾、隨眠之芟,為一切行之止靜,為一切依之破棄,為渴愛之滅,為貪欲之離,為滅盡,為涅槃,而聽說法。而且彼作是念:『予實是斷滅,予實是破滅,予實不成為〔永遠存在者〕。』彼即愁、惱、悲、打胸哭泣、以生困惑。比丘!如是於內非實有者而焦勞。」
〔比丘曰:〕「世尊!於內非實有者,於非有焦勞耶?」
〔世尊曰:〕「比丘!有!」〔比丘曰:〕「請世尊說。」
〔世尊曰:〕「比丘!於是或者持『彼是世界,彼是我,予于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是永遠如是存在』之見。彼從如來或從如來之弟子,為除一切之見處、偏見、纏、傾、隨眠之芟,為一切行之止靜,為一 切依之破棄,為渴愛之斷,為貪欲之離,為滅盡,為涅槃,而聽說法。而且不作『予實是斷滅,予實是破滅,予實不成為永遠存在者』之念。彼如是即不愁、不惱、不悲、不打胸哭泣,無有困惑。比丘!如是於內非實有者,於無有焦勞。」14
上述經文分為四段,前二段討論「於外非實有者」有焦勞、非有焦勞的差異;後二段討論「於內非實有者」有焦勞、非有焦勞的差異。「於外非實有者」有焦勞、非有焦勞,以及「於內非實有者」有焦勞、非有焦勞,相對應於《中阿含經》之〈阿梨吒經〉中因外、因內有恐怖或無恐怖15。從前後文意可知「於外非實有者」討論的是前五見處的五陰非實有的命題,因為五陰是從生命外顯的外觀與行為表現可以觀察得知, 但不是實有而長存;「於內非實有者」討論第六見處「彼是世界,彼是我,予于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是永遠如是存在」之見,其實就是探討非外顯可觀察其存 在的第六見處,就是宇宙與生命的根源第八識如來藏存有的命題。從這四段經文的結構,可以再次確認六見處有無漏正見與有漏邪見二種截然不同的差異,不能以六見處之結構遽下結論而說唯是六種有漏。
經文第一段討論「於外非實有者」有焦勞的人,他們是 將外法五陰視為自我存在的根據,除此之外再無別法存在, 此即是常見外道之我見,因此當他們聽到佛陀與多聞聖弟子說「於外非實有者」,便認為「現在我的存在,其實是沒有我的存在(於予在,今此予實無)」,於是產生「愁、惱、悲、打胸 哭泣,以生困惑」等恐怖又疑惑的心理狀態。這就是「於外非實有者」錯誤的六種見處。
經文第二段討論「於外非實有者」非有焦勞的人,他們 是將五陰不視為自我存在的根據,因為勝解「五陰生滅終將滅盡,所以五陰非我;除五陰之外,還有第六見處離見聞覺知之第八識如來藏存在」,故他們亦無我見,即是具無我之正見。因此他們對於「於外非實有者」沒有「予在,今此予實無」的 想法,「彼即不愁、不惱、不悲、不打胸哭泣,不生困惑」,亦即不會有憂愁、煩惱、恐怖、疑惑的心理狀態;這並不是單純就前五見處滅盡本身而無焦勞,而是因為信知還有第六見處不生不滅的第八識存在,不墮入斷滅見中,所以不會有焦勞。這就是「於外非實有者」正確的六種見處,因為所持六種見處完全符合法界實相,所以是無漏而能夠非有焦勞。
經文第三段討論「於內非實有者」有焦勞的人,就是對於 佛陀和弟子「一切法滅盡、涅槃」的說法,產生第六見處有第八識如來藏永恆存在的懷疑,導致「予實是斷滅,予實是破滅,予實不成為〔永遠存在者〕」的誤解,因此產生「愁、惱、 悲、打胸哭泣,以生困惑」等恐怖又疑惑的心理狀態。這就是對「於內非實有者」持錯誤斷滅見的六種見處,因為對第六見處有不生不滅的內法第八識存在懷疑、不信,導致有焦勞。
經文第四段討論「於內非實有者」非有焦勞的人,就是依於佛陀和弟子「一切法滅盡、涅槃」的說法,「不作『予實是斷滅,予實是破滅,予實不成為永遠存在者』之念」,於第 六見處有第八識如來藏的永恆存在深信而毫不懷疑,「彼如是即不愁、不惱、不悲、不打胸哭泣,無有困惑」,並不會有憂愁、煩惱、恐怖、疑惑的心理狀態。這就是對「於內非實有者」具正確的六種見處,因為有正確且完整的六見處而符合法界實相的關係。
此處我們應該正確理解第三、四段經文中「於內非實有者」的正確語意,因為「於內非實有者」是依「彼從如來或從如來之弟子,為除一切之見處、偏見、纏、傾、隨眠之芟,為一切行之止靜,為一切依之破棄,為渴愛之滅,為貪欲之離,為滅盡,為涅槃,而聽說法」,簡而言之,第六見處係不可見的內法,亦是五陰滅盡故「非實有」,也就是「一切法滅盡」的「涅槃」並非三界有,所以非實有。在本書第四章〈空三昧、金剛三昧與滅諦〉中解說第八識如來藏與五陰之共相, 即是「一切法滅盡」、「一切法空」,因此「於外非實有者」與「於內非實有者」二者之共相為「非實有」,其實就是前五見處之外法五陰「非實有」,第六見處之內法第八識如來藏的自身境界中同樣是五陰「非實有」。所以「(一切法)非實有」是「於外者」與「於內者」之共相,才是正確解讀六見處之意義。如果將第六見處之「於內非實有者」錯誤解讀成第六見處也 是「非實有」,將會墮入「予實是斷滅,予實是破滅,予實不 成為永遠存在者」,將會產生有焦勞的斷滅見,則是佛陀所禁止的。只有正確理解「於內非實有者」係指於內法同樣是五陰非實有,但有內法第八識恆存常住,而不墮入斷滅見,故無有焦勞,才是正確理解六見處,才能正確理解《般若經》「佛說三毒實性清淨故」的內涵。
對於「於內非實有者」,有人可能主張「五陰十八界滅盡 就是無餘涅槃,而不必存在第八識如來藏,只要不讓自己有斷滅見即可」,為了對治如此斷滅論者的邪見,也為了補充解說「於內非實有者」的正確意義,其實是「於內(一切法)非實有」,因此接下來,佛陀詳細解說「於內非實有者」,其正確的意義是五陰之法不能作為第六見處,所以第六見處之本體實為非五陰之「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
「諸比丘!凡所有物以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如是可持得其所有物耶?諸比丘!又汝等能見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曾見如是之所有物耶?」〔比丘曰:〕「實不然!世尊!」
〔世尊曰:〕「善哉!諸比丘!予亦未曾見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未曾見如是之所有物也。諸比丘!若人以取我〔常住不變〕說之取時,對於此如不生愁、悲、苦、憂、惱,可得如是以取我〔常住不變〕說之取耶?諸比丘!又汝等以取此者, 如不生愁、悲、苦、憂、惱,得見如是我〔常住不變〕說之取耶?」〔比丘曰:〕「實不然!世尊!」
〔世尊曰:〕「善哉!諸比丘!予亦以對取此者,如不生愁、悲、苦、憂、惱,未曾見如是我〔常住不變〕說之取。諸比丘!若人依止彼之見依時,於此者,如不生愁、 悲、苦、憂、惱,有依止如是見依耶?諸比丘!又汝等對依止此者,如不生愁、悲、苦、憂、惱,得見有如是之見依耶?」〔比丘曰:〕「實不然!世尊!」〔世尊曰:〕「善哉!諸比丘!予亦對依止此者,如不生愁、悲、苦、 憂、惱,未曾見如是之見依也。」16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上述三段經文所討論的結構和定義。第一段開始「凡所有物以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 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如是可持得其所有物耶」之語句中,「凡所有物、如是可持得其所有物」所指涉的就是五陰之法, 因為眾生總是把五陰當作是「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 之我」等等,也就是自我或可以被自我擁有而變動的外我所 或內我所,所以亦稱為「一切法」;「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則是指涉不會變動而不生滅的第六見處,是一般人所不知之法,所以不屬於「凡所有物、如是可持得其所有物」。
六見處是由生滅的前五見處與不生滅的第六見處所構成,在此段經文之前,佛陀以六見處整體開示有「具我見」與「無我見」二種六見處,又接著以「於外非實有者」、「於內非實有者」將六見處拆開為前五見處、第六見處進行各別的討論,此處三段經文則將前五見處與第六見處交互討論,以顯 示前五見處與第六見處性質截然不同而「不相在」的道理。 第一段經文,佛陀問:「諸比丘!你們看過可以持有作為所擁有的事物,所有的這些事物可以作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嗎?又你們能夠看到具有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的事物,你們曾經看過可作為所擁有的事物是這樣的嗎?」比丘回答:「實際上不可能這樣的!世尊!」換言之,前五見處五陰之法是生滅的,怎麼可能將之作為第六見處常恆不變異的法界根源呢?由於前五見處五陰是生滅的,第六見處是常恆不變異,二者性質截然不同而無有交集,所以前五見處五陰與第六見處如來藏必然是彼此「不相在」。但是,佛陀必須交互討論前五見處與第六見處,因為確實存在「未聞之凡夫」 將生滅的意識心作為常住之法,即是落入錯誤的邪見之中。 例如在《睡眠、夢和死亡過程》一書中,丹增嘉措說:
然後我們回到這些精神習氣的存放之處的問題。中觀應成派也主張如果你在從事某個行動,你會積累某種精神習氣,我們暫且可以說它儲存在精神意識流之中。你沒有必要有一種內在實質性的連續體用來永久地存放這些習氣。你之所以不需要,因為心識之續流和儲存的習氣都只是為我們便於討論而存在,並不是實質性存在。由此,你不必擔心沒有思索的觀想想狀。根據中觀應成派的觀點,習氣儲存在「僅我」之中。那麼這個僅我的性質是什麼?在什麼地方能找到它?其實並沒有什麼能找到,它只不過是用不同方式定義的某種東西。17
上文中探討「精神習氣的存放之處」,其實就是探討記憶儲存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存在的問題。但是丹增嘉措作為中觀應成派的繼承者及弘揚領袖,卻主張「精神習氣」或者「記憶」是儲存在精神「意識流」之中。但是「意識流」,顯然是生滅變異而流動,連意識本身都經常在眠熟時中斷而不存在,完全不可能作為「精神習氣」或者「記憶」的儲存之處。丹增嘉措主張「沒有必要有一種內在實質性的連續體用來永久地存放這些習氣」,顯見其觀點繼承自中觀學派的斷滅見,於是否定第七識末那與第八識阿賴耶識的存在,主張人類只有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識。中觀應成派否定第八識阿賴耶識後,反而要假施設「僅我」的存在,讓習氣儲存在「僅我」之中。但是「僅我」的存在只是「便於討論而存在,並不是實質性存在」,「僅我」的存在「其實並沒有什麼能找到, 它只不過是用不同方式定義的某種東西」。像中觀應成派的丹增嘉措如此的主張,就是佛陀所說以意識心為「僅我」而墮於我見的「未聞之凡夫」。
由此可知,阿梨吒比丘以降所有錯解般若經者,都是「未聞之凡夫」的六識論者,而般若經所宣說的教法,卻是存在永恆不滅的阿賴耶識心體作為記憶的儲存處,還有末那識作為記憶提存的通道,因此只有八識論的六見處才能正確解讀般若經。
第二段經文,佛陀說:「說得好啊!諸比丘!我也不曾看見過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而得永遠如其狀態之存在的事物,曾經作為所擁有的事物。諸比丘!如果有人採取所 有物作為我常住不變的說法時,對於這樣的說法最後不會生起愁、悲、苦、憂、惱嗎?諸比丘!又你們以所有物作為我〔常住不變〕說的說法時,最後不生愁、悲、苦、憂、惱,你們看過這樣的我〔常住不變〕說的說法嗎?」比丘回答:「實際上不可能這樣的!世尊!」此段經文佛陀描述,如果錯誤的將所擁有事物之前五見處,糊裡糊塗的當作是無漏法的第六見處,那麼採取這樣看法的結果,最後必然產生愁、悲、苦、憂、惱的悲慘結果。佛陀詢問諸比丘,有可能採取像這樣錯誤的看法,卻不生起愁、悲、苦、憂、惱嗎?答案很明顯的,當然是不可能。將前五見處與第六見處交互比對的討論,在於顯 示不生滅的第六見處本體的境界中是「一切法滅盡」,而且前五見處與第六見處是彼此「不相在」,不彼此混濫在一起。如果錯誤的將前五見處作為法界的實相,而主張不存在不生滅 的第六見處,那麼採取此種看法的人,最後一定生起愁、悲、 苦、憂、惱的後果。若是主張「五陰十八界滅盡就是無餘涅槃,不必有第八識如來藏的存在,只要不讓自己有斷滅見即可」,就是忽視錯誤的邪見對於自我的危害。因為「只要不讓自己有斷滅見即可」只是意識的思想與想像而已,並不會引發斷我見、解脫的功德正受,必然最終落入邪見而生死輪迴不已。
第三段經文,佛陀接著說:「說得好啊!諸比丘!我也同樣對於採取這種看法的人,如果最後不生起愁、悲、苦、憂、惱,我不曾看見像這樣採取我〔常住不變〕的說法。諸比丘!如果有人把那種看法當作依靠的話,對於依靠這樣的看法,如果最後不生起愁、悲、苦、憂、惱,可以看見像這樣依靠的看法有依靠嗎?」比丘回答:「實際上不可能這樣的!世尊!」世尊說:「說得好啊!諸比丘!我也對於依靠這樣看法的人,如果最後不生起愁、悲、苦、憂、惱,我是未曾看見像這樣看法的依靠也。」此段經文,佛陀進一步討論前五見處和第六見處,何者是「我〔常住不變〕說之取」的依靠呢?把生滅的前五見處當作是「我〔常住不變〕說之取」,必 然是不可依靠的主張,佛陀也說自己未曾看見採取這樣看法的人,最後不會生起愁、悲、苦、憂、惱的。佛陀反覆詢問: 若有人把前五見處的五陰當作「我〔常住不變〕說之取」,「依止如是見依」最後不會生起愁、悲、苦、憂、惱,這樣是可以 依靠的見解嗎?當然是不可能的。因為生滅的「凡所有物、如是可持得其所有物」之「一切法」本身終將滅盡,不可能作為生死流轉中的依靠;只有永恆不生滅的第八識如來藏,才是眾生不墮生死的依靠。換言之,「於內非實有者」非有焦勞,就是因為對於「我〔常住不變〕說之取」,不會錯誤把前五見處當作是第六見處,只有把不生滅的第八識如來藏作為「我〔常住不變〕說之取」才是不產生焦勞的正確見處。
對於上述三段經文的解讀,如果有人對於「凡所有物、如是可持得其所有物」所指涉的就是生滅的「一切法」還有疑惑者,就是落入「未聞之凡夫」的六見處中,因為不能勝解六見處中前五見處的五陰是生滅法、第六見處所隱喻者必 然是不生滅的「我〔常住不變〕」。從佛陀開示六見處後,一直用各種角度澄清「未聞之凡夫」有漏的六見處,令諸比丘可以成就「多聞之聖弟子」無漏的六見處正見。由於五陰、一切法等等這些用語的定義並不是明說,而是透過前後經文的對話比對而顯示其定義,因此不能連貫前後而解讀者,則不能正解經文而理解佛陀所隱喻的定義,便應反覆讀誦思惟 佛陀六見處之開示,以及對話語意邏輯的正確意涵。 佛陀在接下來的經文,回到眼前的事實並為澄清「多聞之聖弟子」無漏的六見處正見,進行以下的對話與討論:
「諸比丘!我存在時,『得有屬於予之我者』否?」〔比丘 曰:〕「然!有!世尊!」〔世尊曰:〕「諸比丘!『屬於我者』之存在時,有『予之我』者否?」〔比丘曰:〕「然!有!世尊!」18
上述經文,佛陀回到眼前所有聽法者對於「我存在時」之自身存在的命題,這也是所有公案中最核心的疑情與議題的起點:當有我這個生命現在存在時。「得有屬於予之我者」即是五陰,也就是有情眾生認取的自我以及內我所與外我所,總為「一切法」,亦是前五見處。佛陀說:「諸比丘!當我現在存在時,有屬於我之自我所擁有的事物存在嗎?」比丘回答:「當然!有!」世尊說:「諸比丘!當屬於我之自我所擁 有的事物存在時,有我之自我存在嗎?」比丘回答:「當然!有!」佛陀回到眼前的事實,現見我們有情之自覺有「我」已經存在時,我們眼前的前五見處之五陰亦當然存在,因為我們從懵懂無知到認知自我的存在,就是依靠著五陰的存在而確認有「我」的存在。所以當我們自覺「我存在時」,必然是有「屬於我之事物」的存在。這時所論說的「屬於我之事物」乃屬正確分類且正確認知之五陰、十八界、一切法等等生滅法。因為前面對於六見處的反覆交替的比對與討論,已經顯示前五見處的五陰與第六見處所指涉非五陰的「我〔常住不變〕」共同構成有情生命,因此從靜態來看六見處就是生命結構。
接下來,現見有「屬於我之事物」前五見處五陰之存在,那麼我們有情輪迴生死之本體—真正的「予之我」—是否應 該存在呢?諸比丘們皆同聲肯定地回答:「然!有!世尊!」表示對於輪迴生死之本體「予之我」皆認為確實存在。換言之,依五陰與生死流轉而建立自我認知之六見處「五陰非我、不異我、不相在」,則六見處皆應該存在,但存在的層次及時間久暫不同。「予之我」即是作為貫串生命流轉的本體「真我」,只是此「真我」卻是無我性的,在佛陀與弟子的對話中,生命流轉的本體內法「真我」必然是存在的,因此建立真實無漏的六見處。
討論至此,對於佛陀在般若經中「淫淨故色淨」、「三毒實性清淨」、「乃至一切種智淨」的開示,我們可以確定 佛陀宣講般若經的前提是依無漏的六見處而開示。因為有清淨無染的第八識「真我」作為有情生死流轉的本體,而此清淨無染的本體第八識如來藏能夠藉緣出生身心一切法,包括有情的「欲望」與「貪瞋癡三毒」都是由清淨無染的第八識如來 藏所出生,因此探究至「欲望」與「貪瞋癡三毒」的根源,其實就是生命的本體第八識如來藏「真我」。因此,證得第八識如來藏而能現觀者的大乘見道菩薩,就可以現觀「淫淨故色淨」、「三毒實性清淨」,乃至久修之後能夠引生「一切種智淨」。但是這樣的大乘見道實義菩薩不會因為「淫淨故色淨」、「三毒實性清淨」的現觀,而掉入阿梨吒比丘「雖說是障礙法,但享樂此者,決不為障礙」的邪見,因此貫通阿含經與般若經而生起更深妙的解脫智慧與實相智慧。因此,佛陀必須於《蛇喻經》中顯說有「未聞之凡夫」的六見處,以及「多聞之聖弟子」的無漏六見處,就是因為有阿梨吒比丘聽聞般若經後而產生邪見的關係。(待續)
1《大正藏》冊二十四,頁 1096,上 4-12。
2《大正藏》冊二十四,頁 1099,下 16-21。
3《佛說淨業障經》:【爾時婬女復更思惟:「我今當以呪術藥草令此比丘共為欲事。」語比丘言:「我今不能令汝退轉毀犯禁戒,但當受我所施之食。」而入舍內,便呪其食投比丘鉢。呪術力故,令此比丘便失正念,起於欲心展轉增盛。爾時婬女見此比丘顏色變異,即前牽手共為欲事。】《大正藏》冊二十四,頁 1095,下 6-12。
4 《佛說淨業障經》:「其後勇施數到其家轉相親厚,數相見故便失正念而生欲心,即與彼女共行婬法,心遂耽著往來頻數。時彼女夫見此比丘往來頻數,心生疑恚,即設方便欲斷其命。勇施比丘聞是事已,即作是念:『當以毒藥持與彼女令斷夫命。』爾時勇施即以毒藥持與彼女, 而語之言:『若必念我,可持此藥以殺汝夫。』時長者女即以毒藥和著食中,勅其婢使:『持此飯食以飯我夫。』夫食飯已即便命終。」《大正藏》冊二十四,頁 1098,下 22-頁 1099,上 3。
5《大乘起信論》卷上:「一切世間境界之相,皆依眾生無明、妄念而得建立,如鏡中像無體可得,唯從虛妄分別心轉。」《大正藏》冊三十二, 頁 586,上 8-10。請見本書第二章〈平等慧如實正觀之大乘六見處〉之解說。
6《梵網經》卷下:「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大正藏》冊二十四,頁 1005, 上 16-22。
7《央掘魔羅經》卷一:【爾時,彼師暫受王請,留世間現守舍而去。婆羅門婦年少端正,見世間現即生染心,忽忘儀軌,前執其衣。時,世間現白彼婦言:「仁今便為是我之母,如何尊處而行非法?」內懷愧悚,捨衣遠避。】《大正藏》冊二,頁 512,中 23-27。此經中「世間現」即鴦掘魔羅。
8《央掘魔羅經》卷一:【思惟是已,語世間現:「汝是惡人,毀辱所尊。 汝今非復真婆羅門,當殺千人可得除罪。」世間現稟性恭順,尊重師教,即白師言:「嗚呼和上!殺害千人,非我所應。」師即謂言:「汝是惡人,不樂生天作婆羅門耶?」答言:「和上!善哉奉命,即殺千人,還禮師足。」】《大正藏》冊二,頁 512,下 9-14
9《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88,行 14-頁 189,行 7。
10《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89,行 8-頁 190,行 7。
11《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90,行 8-頁 191,行 8。
12《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91,行 9-頁 192,行 11。
13 此句是錯誤的命題,總括於吾人身外別有常住法,如上帝尊祐、極微等 等錯謊邪見。茲舉一例,例如「梵我一如」之思想,想像在吾人之外有一大我「梵」,本身就是「世界」,故說「彼是世界」;「梵」創造生命, 生命最後回歸於「梵」,所以「彼是我」;想像自我命終之後,回歸「梵」而成就「梵我一如」,於是自我就如同「大梵」一般永恆存在,所以說 「彼予死後成為常住、常恆、久遠、非變異法,予是永遠如是存在」。 《蛇喻經》反駁此命題的錯誤。
14《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92,行 12-頁 194,行 4。
15「因內有恐怖、因外有恐怖」是《阿含經》之用語,詳見《中阿含經》 卷五十四〈大品 阿梨吒經 第九〉:【於是,有一比丘從坐而起,偏袒 著衣,叉手向佛,白曰:「世尊!頗有因內有恐怖耶?」世尊答曰:「有也。」比丘復問曰:「世尊!云何因內有恐怖耶?」世尊答曰:「比丘者,如是見、如是說:『彼或昔時無,設有,我不得。』彼如是見、 如是說,憂慼煩勞、啼哭椎胸而發狂癡,比丘!如是因內有恐怖也。」比丘歎世尊已,復問曰:「世尊!頗有因內無恐怖也?」世尊答曰: 「有也!」比丘復問曰:「世尊!云何因內無恐怖也?」世尊答曰:「比 丘者,不如是見、不如是說:『彼或昔時無,設有,我不得。』彼不如是見、不如是說,不憂慼、不煩勞、不啼哭、不椎胸,不發狂癡。 比丘!如是因內無恐怖也。」 比丘歎世尊已,復問曰:「世尊!頗有因外有恐怖也?」世尊答曰:「有也。」比丘復問曰:「世尊!云何因外有恐怖也?」世尊答曰:「比丘者,如是見、如是說:『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當後世有。』 彼,如是見、如是說;或遇如來,或遇如來弟子聰明智慧而善言語、 成就智慧;彼,或如來、或如來弟子,滅一切自身故說法:捨離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滅慢使故說法。彼,或如來、或如來弟子,滅一切自身故說法,捨離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滅慢使故說法時,憂慼煩勞、啼哭椎胸而發狂癡,如是說:『我,斷壞,不復有。』所以者何?彼比丘所謂長夜不可愛、不可樂、不可意念;比丘多行彼,便憂慼煩勞、啼哭椎胸而發狂癡。比丘!如是因外有恐怖也。」比丘歎世尊已,復問曰:「世尊!頗有因外無恐怖耶?」世尊答曰:「有也。」比丘復問曰:「世尊!云何因外無恐怖耶?」世尊答曰:「比丘者,不如是見、不如是說:『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當後世有。』彼不如是見、不如是說;或遇如來,或遇如來弟子聰明智慧而善言語,成就智慧;彼,或如來、或如來弟子,滅一切自身故說法,捨離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滅慢使故說法。彼,或如來或如來弟子,滅一切自身故說法,捨離一切漏、一切我、我所作,滅慢使故說法時,不憂慼,不煩勞,不啼哭,不椎胸,不發狂癡,不如是說:『我斷壞,不復有。』所以者何?彼比丘,所謂長夜可愛、可樂、可意念; 比丘多行『彼』,便不憂慼、不煩勞、不啼哭、不椎胸,不發狂癡。比丘!如是因外無恐怖也!」】《大正藏》冊一,頁 764,下 28-頁 765, 中 13。有關「因內有恐怖」、「因內無恐怖」、「因外有恐怖」與「因外 無恐怖」的詳細解說,請參閱:平實導師著,《阿含正義》第四輯,正智出版社(臺北市),2007 年 2 月初版首刷,頁 1037-1043。
16《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94,行 5-頁 195,行 3。
17 佛朗西斯科‧瓦瑞拉著,丁一夫譯,《睡眠、夢和死亡過程:科學家與 達賴喇嘛探討意識問題的對話》,鷹出版(臺北市),2023 年 3 月 2 日 初版,頁 116。
18《漢譯南傳大藏經》冊九,頁 195,行 4-6。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204期目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