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信箱[第27期-目次8]--問六、七、八、九、十
問六、老師在課堂上曾講過自殺不犯殺罪。 佛在《優婆塞戒經》中也如是開示,但在《真實如來藏》第204頁〔編案:改版後為194頁〕卻說:「若佛子未斷盡煩惱障而自殺者,名為犯戒殺人,……。成就殺人重罪故,地獄業成就。」這不知是否是方便說還是有何差別?
答:凡是持五戒、聲聞戒(比丘戒、比丘尼戒),都是對眾生而持的;若是不對眾生而持,則無戒德的獲得;所以受戒之後若不對眾生造作惡業,即無犯戒可言,所以經中說自殺不犯戒。慧解脫阿羅漢已斷盡煩惱障,他的自殺只是提前取證無餘涅槃的手段而已,所以不算是犯戒。但是菩薩沒有自殺的權利,因為菩薩戒的精神與聲聞戒、五戒的精神大不相同;即使只是故入難處,都是屬於犯戒的,何況自殺呢?而且,菩薩自殺時所殺害的人身是成佛之道所用的道器,並且自殺行為的過失遠甚於故入難處,所以也說是犯戒的行為。菩薩進入初地乃至十地之後,自害其身,也是犯戒的行為,因為菩薩必須忍辱負重而利眾生,不許有逃避的行為與心態,所以菩薩縱使已經斷盡了思惑而成為慧解脫的菩薩,因為外在情況而自殺時仍是犯戒的行為。假使菩薩提前證得慧解脫,而且捨棄菩薩而退心回歸聲聞性,自殺就不是犯戒的行為,只是提前取證無餘涅槃而已。佛子者即是菩薩,聲聞人皆非真實佛子,悉皆不能荷擔如來家業故;菩薩既是佛子而荷擔如來家業,則無自殺之權利,不論情況如何困苦艱難,都要撐持下去,繼續弘法利生,護持佛的般若及種智正法流傳不斷,所以菩薩自殺而逃避承擔如來家業,仍是犯戒的行為。若只是受五戒,自殺則不是犯戒的行為;或是受了聲聞戒而自殺,則不屬於犯戒的行為,因為沒有傷害到他人;而戒是對眾生而持的,所以不算犯戒。
問七、眾生遭受果報時連神通力都無法阻止,故想請問八識田中的業因,是如來藏把果報丟出來令七轉識受報,還是末那識做主把業果拿出來受報?
答:末那識雖然處處作主,可是只能在六塵諸法中處處作主,在業果上面是完全無法作主的。譬如造大惡業者,死後如來藏捨身而直接在地獄中生起地獄身,末那識其實並不願意這樣,但祂已無法捨棄地獄身了!又如惡業較輕者,在中陰階段現起畜生中陰、餓鬼中陰時,末那也不願意接受,但也無法自己作主,也捨不掉下等的二道中陰,只能去受生於二道中。假使末那能在業果上面作主,三界中就不可能會有三惡道的有情了!然而三惡道有情實際上是存在的,他們雖然欣羡人類,但是卻捨不掉三惡道身,末那再怎麼作主也是沒有用的,捨報後仍然會繼續現起三惡道身,如是實現業果。
如果末那識在業果呈現的部分可以做主,祂豈肯令惡業現前?可是我們都可以現見,惡業是時時出現的,可見業果的現前不是末那識在做主的。就拿人間的有情為例,我們雖然是在善道之中,也有揀別善惡境界的能力,可是有時還是會碰到不愉快的事,包括被人倒債、出車禍、失業、老化、疾病……等等,哪一件事是您心甘情願受的?如果這些事情,處處作主的您可以作得了主,您怎麼肯讓這些惡業果報現前呢?所以,很顯然的,末那識是無法在這些部分作主的。
但是,若說第八識作主將業果丟出來,這也是有過失的。因為,第八識並沒有作主性,祂不會去決定什麼時候該呈現什麼果報,而是碰到適當的緣,就會促使祂主動流注種子,使得果報呈現出來,這是祂法爾如是的體性。我們以前曾經解釋過,不良少年看人不順眼而殺人的事例,必須前世有仇的人出現在他眼前,而且現前並沒有強有力的阻礙,他才會起殺人的衝動。因為第八識是依緣而起作用的,所以不能說祂有作主性;祂既然沒有作主性,所以不會去過濾哪些果報是該呈現的、哪些果報又是不該呈現的,也只有如此,因果報應才能夠忠實的反應出來,沒有私毫的偏袒。這是因為第八識如來藏的了別性──識性──是在六塵外的萬法中主動運作的,但都不是對六塵中的萬法而作了別,所以說祂的識性極為微細、難以了知及實證,但祂並非全無識別性。而祂對六塵苦樂捨受都不識別,也都不相應,所以不會對六塵中的苦樂境界有所取捨,所以祂不會在這上面作任何取捨,因此就不在果報上面作主;所以當祂收藏的某些善惡業種子出現的因緣成熟時,祂就會主動的流注出來,使善惡果報現前;如同鏡子會主動顯現影像一樣的道理,但是鏡子不會對它所顯現的影像有任何取捨,它只是依自己的功能差別而顯現外在的影像而已,所以不對影像的美醜作任何的取捨。這是如來藏獨有的功能,不是在六塵中處處作主的末那識所能作主的。
問八、因果律中提到把錢財布施出去可為自己種下福田,將現有的福報轉化為更大的福報。但若是將財產分給子孫,算不算布施種福田?另外,若被政府扣了一半遺產稅,那些稅金算不算種福田?因為自己並未享用福報,而是給別人拿去用了,故來世能得更大福報?
答:子孫算是「我所」的一種,將財產分給子孫,是「我所執」。將來雖亦會得果報,但只是從我所執而產生繼續輪迴生死的果報;子孫也不屬於福田,不會轉化為來世更大的福報,他們只是依自己的福德來接收此世應有的福果;世間老人們觀察世間相,看見了這一點,所以說:「一枝草,一點露。」子孫來人間,並非全無自己的福報而純從父母獲得施捨;父母此世所擁有的福報,有一大部分是子孫分內應有的,特別是父母壯年或老年時才獲得的福報。所以將財產全部留給子孫,並不是全部都可以認定為布施,只是將子孫應有的財產保管而移交出去而已;只有自己分內應有的福報遺留給子孫時,才能說是布施給子孫,所以有智之人會衡量狀況而作適當的布施,作為自己捨壽後往生來世的憑藉,保持自己來世修道的資糧無虞。關於布施的因果,不是一般人能知道的,乃至等覺位也仍無法全部了知,所以佛說「唯有諸佛方能全部了知」。關於布施的因果相,《優婆塞戒經》中有很詳細的說明,這部經的詳解可能會在年底出版第一輯,請您自行閱讀,應該會有更深入的了知。另,政府依法課遺產稅,是世間法律所定;政府依法保護人民,人民依法納稅;這是相對的義務,應算是交易的一種,並不是布施,與來世福報無關。
問九、蕭老師常說錢夠用就好,不要賺太多,免得福報用完來世沒得用,要累積福德,以利將來成佛。但 佛說布施可以捨一得萬報,護持正法更是無量報;因此學生認為,應該盡量賺錢,把自己的福報全部挖出來再布施出去,把原有的福報轉為無量倍,這樣累積福德的速度是否會更快?
答:努力賺錢是要花很多時間的,我們既然已經有緣修學正法,就不要把時間浪費在賺錢上面,只要隨緣的賺錢,隨緣的布施即可,不然的話,未來世會變得很有福報,卻沒有智慧;要是驕奢過度,還會因此下墮三塗,對修行人來說,不見得有利。
累積福德的方法很多,除了財施之外,可以行法供養:包括相信有明心、見性的智慧境界與法門,努力修行以求明心見性;悟後努力修除性障,支援有道種智的善知識弘揚正法,努力護持正法而作法供養,這會比努力賺錢來布施的人獲得更多的福德。因為選擇殊勝福田的緣故,以及悟後布施功德轉勝的緣故,所以會比世俗人努力賺錢來布施累積福德,更加的快速。
問十、彌勒菩薩尚未成佛,但在《真假開悟》第286頁第六行卻稱其為 彌勒尊佛,這像是一貫道的說法,是否恰當?
答:世尊於阿含部及大乘經中都開示:彌勒菩薩為等覺大士,現在兜率天內院說法,將繼 釋迦文佛後,於其天壽盡時下生人間成佛,為賢劫第五尊佛,故佛門中尊稱為「當來下生 彌勒尊佛」。《真假開悟》第286頁文中舉佛子目為根本論之 彌勒菩薩所傳《瑜伽師地論》作為教證,因文繁略去「當來下生」四字,非如一貫道僅是將「彌勒尊佛」當作神明來膜拜,也不同於一貫道將彌勒菩薩當作已成之佛。這個問題,在今年夏天開始連載或出版的本會書籍中,已有改進;凡是在書中第一次提到時都會加上「當來下生」四字,並註明以下皆省略等字樣。謝謝您對這個問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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