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信箱[第16-目次9]--問四、問五

111  

問四、1. 除了舉辦年度皈依法會外,是否還可以請每個道場都定期禮請法師傳授三皈、五戒和菩薩戒,以利益和方便學人修行?
2. 是否可以請每個道場都定期(如每月十五、三十)舉辦誦戒和布薩法會,以利益和方便學人修行?

3. 是否可以都請每個道場逢 佛菩薩聖誕等紀念日、六齋日、週日等禮請法師傳授八關齋戒,以利益和方便學人修行?

 

答:本會已在規劃,最近幾個月,將會傳菩薩戒。傳菩薩戒之後,每二個月就會辦一次誦戒法會,並同時傳授八關戒。
三皈的部分,將請 導師每二年舉辦一次,已經訂定時程與計劃了;五戒部份,目前並不傳授,只規劃每二年舉辦一次菩薩戒傳授大會。五戒部分,將另行研究:是否可於三歸法會結束之後,另行傳授。
如果覺得急需受戒,若有其他寺院舉辦的傳戒、誦戒法會,大德亦可參加,不一定要在本會道場。

 

問五、佛說「自刑者不得殺罪」。那麼受五戒、菩薩戒者自殺犯不犯戒?若以自殺手段往生淨土,是否蓮品會下降?而世俗法說自殺者因陽壽未盡故會入枉死城或地獄受苦,是否為憑空捏造?若自殺無罪,那麼世人因病苦、貧苦等煩惱而自殺,是否也是他的權利?雖不鼓勵,但也不應批評,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殺,無罪故。

 

答:《優婆塞戒經》卷6:「若自刑者不得殺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無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緣故。」意思是說,自殺的人,並沒有犯殺人罪,因為殺人罪所加害的對象必須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須有惡意、存有殺害他人的心,才構成殺人罪,所以自殺和殺人罪是不相當的。以世間法律來說,自殺也是不處罰的,只有幫助自殺、教唆自殺才會被追訴處罰。
自殺雖然不犯殺罪,但是自殺的人仍然要自行負起自殺的惡果。自殺者因為自私的緣故,所以會導致蓮品下降;也因為捨報之時未至,提前捨報,極樂世界的蓮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時間將會因此而延後,想要自殺而提前往生極樂的人們,對此應該詳細的思惟。民間傳說自殺者會入枉死城或地獄受苦,那是他們想像,也是因事施設的方便,以免世間動盪不安;因為自殺的人並無惡意對他人,所以無罪可說,當然不必入地獄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間信仰者的想像施設,法界並沒有這種處所。
菩薩若自殺,則是違犯戒律的,因為菩薩沒有自殺的權利,必須難行能行、難忍能忍,寧可為眾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願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難處,都是犯菩薩戒的,何況是自殺而死?所以菩薩不許自殺,必須善護身命,用自己身命來為眾生作事,來為佛教正法久遠流傳的大業、教導眾生親證菩提的大業而作事,所以菩薩沒有自殺的權力,連「故意進入危險境界而讓人殺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權利都沒有。
再說,因果的法則,是無法逃避的,自殺的人因痛苦、煩惱而自行了斷生命,痛苦和煩惱的業種並沒有因此而消滅,未來際仍然得承受同樣的痛苦和煩惱。所以,修行人不應該選擇自殺來逃避煩惱與痛苦。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身外之物的部落格 的頭像
身外之物

身外之物的部落格

身外之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