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信箱[第16-目次9]--問二、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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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最近看到BSA(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使用盜版軟體就是偷竊」的廣告,請問佛法於此有沒有解答呢?
1.就是偷竊,使用盜版軟體和走進商店裡面偷一盒軟體出來是一樣的!
2.有罪,但小於實質竊盜罪。
3.無罪,但是沒有付錢給著作權人就是白用人家的東西,不鼓勵。
因為末學的Windows是和朋友拷貝過來的,而且機器上面的盜版媒介(如國外未在台灣播放的電視劇、卡通等)老實說蠻多的,看到這個廣告有點憂心,還請電子報指教,謝謝!

 

答:依據法律的規定,竊盜罪必須是竊取動產才叫竊盜,不然就必須有法律特別的規定,如竊電是依照竊盜罪來處罰。至於所謂的盜版,它所侵犯的是著作權,雖然也是違法的,但與竊盜罪還是有差別的。著作權法所禁止的,是違法的複製行為(包括違法的下載),至於使用盜版軟體,尚無處罰的規定。
那麼,違法複製他人的著作或軟體,是否違反戒律呢?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肯定的。雖然 佛陀在世的時候,並沒有這個戒相,但是這是現時社會規範所認為不正當的行為,身為佛弟子自然不應該違犯。《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記載一段 佛陀的開示:「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尊重著作權法的概念,即是「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若佛弟子不遵守國家的法律,勢必造成社會大眾對佛教負面的觀感,影響佛教的弘傳,因此佛弟子不應違犯著作權法。
但因為盜戒也是以竊取動產為構成要件,所以侵害著作權,畢竟不同於五戒中的盜戒,也不能算是菩薩戒中的波羅夷罪,而是較輕的戒律。

 

問三、《優婆塞戒經》卷6提到:「若有發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須二,輒還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別人送東西,受者有拒絕之權利,若如佛言,那麼別人送東西時,受者不就不能拒絕,否則即是害對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發心供養 蕭老師,老師若表明不接受金錢等供養而拒絕,那發心供養者願不能成,是否變成盜僧寶物,因為 蕭老師也說過「出口成願」。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絕施者之布施或供養,別人發心給什麼都不能拒絕,那豈不天下大亂?因此這段經文在適用上是否有何條件,敬請說明。

 

答:古代的法律沒有現代那麼發達,往往不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您所問的經文,施者發心送別人兩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絕了另外一件,這個時候施者便將被拒絕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經文說:「是得偷罪」。此時所謂的「偷罪」,很顯然是指民事責任,或是因果的責任。因為,古人認為發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發起的時候,就已經成就了。後來雖然被人家拒絕了,布施的人應該轉施給其他的人,不應該留下來自己用。如果留下來自己用,便違背當初發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經文說:「是得偷罪」。唯這種「偷罪」,畢竟不同於盜戒,也不算是菩薩戒的波羅夷罪。
若以今日的時代背景而言,現時的民法規定,贈與是一種契約,因此在受贈人承諾以前,贈與契約還沒有成立,贈與人並不發生民事責任。 佛既曾說過:「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時代背景而言,欲供養他人而受到拒絕,自行留用供養物,應不構成犯戒。但以一個菩薩行者來說,若已發心供養三寶,雖然被拒絕而無法實現,應該以等值的金錢或物品,以其他管道轉用於護持正法,才符合菩薩道的本懷。以您所舉的例子來說,若有人欲供養 平實導師,因 導師不受供養而無法如願,他可以轉而贊助正覺同修會來弘揚正法,如此而向 導師作法供養,即是清淨的供養,這也是 平實導師一向都樂意接受的供養。

 

引用文章來源:正覺電子報第16期目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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